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史真诉称,原被告系系父子关系。被告母亲去世后,被告要求原告将涉案房屋以市价卖给被告,并承诺原告继续享有居住使用权,原告同意,原告为此签署了一份空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以该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至此时,原告从未收到过被告签订的该购房合同以及被告应当支付的房屋价款,亦不知合同内容。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并扬言要出售,原告通过房管局调取原被告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才发现,被告擅自将涉案房屋价格降低了百分之六十,并非当时约定的市价,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履行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立即给付原告购房款;2、判令被告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给付购房款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史香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母亲病故后,原告因征婚被骗近千元,后原告自己为了避免涉案房屋被骗,所以才要求过户涉案房屋到我的名下,过户手续系原告全程协助办理,购房价款明确约定在购房合同中,原告自始都知道价款数额。至于房款,我已一次性用现金支付全款,但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据。现原告因其要续弦,对方要求在涉案房屋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我不同意,所以原告才将我诉至法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明细,原告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就购买涉案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完成其作为出卖方的所有义务,被告也有义务依约支付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是否已经支付购房款一节存在分歧,被告对其主张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要求支付逾期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作出约定,且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期限,原告作为买受方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其中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