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为购买慧忠路东南小区301室房屋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被告违约一房二卖,侵害我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系定金协议,并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原告未能依照定金协议的约定,于2014年5月付清银行贷款,次月付清购房款,构成违约,故其无权要求我返还定金。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涉及房产买卖的税费承担,由于政策原因,双方对税费由哪方承担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现涉案房屋已出卖给案外人并过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前述购房合同。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其具备购房合同所必备的主要内容,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包含定金条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国务院办公厅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前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该政策针对二手房交易调整了相关的契税,原被告双方就税费承担问题发生分歧。根据本案事实,长达一年的期间内,原被告履行购房合同中,原告仅支付了定金,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双方也未有其他实际履行行为,而现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解除该合同,对此法院无权干涉,而因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形,故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定金,但是原告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