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丑诉称:被告名下的泰山小区301室房屋系小产权房,依法禁止上市交易。被告隐瞒前述情况,就该房屋同我签订买卖协议,并达成一致,涉案房屋内除饮水机、穿衣镜外,全部家具随房屋一同归我所有。原告收取定金后反悔,将涉案房屋中的家具全部搬走。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我定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姚掏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涉案房屋的性质在签订购房协议前我已明确告知,合同中亦有说明。
被告范见辩称:购房协议有效,不同意原告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约定,因被告原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的,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定金;因原告原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系小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案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标的不合法,存在无效事由,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自是无效,则被告依照该无效合同收取的房屋定金则应当视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