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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这五大财产夫妻不平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5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在农村地区,随着8090后离婚率的逐渐增高,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成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昨天,针对房产专门为大家讲述了那些情况下,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不能平分。

 

  那么除了房子外,还有那些财产只属于一方,离婚时不再平分呢?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中包括了婚前的房产,婚前的存款,婚前的车子等。

 

  在农村常见的婚前财产就是一方婚前全额或者付了首付款买的房子,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是归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对于男方(或女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离婚的时候该房产视为男方(或女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与另一方适当补偿。

 

  第二种: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在农村,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是只属于受伤害的一方,不管是婚前获得还是婚后获得的。另一方都不得要求分割,这个其实很符合社会公德。

 

  第三种: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这在农村,涉及父母死亡后,房子继承的问题。如果父母没有立遗嘱,父母死亡的时候就按照法定继承走了,一般儿子继承的房产,也必然有儿媳的一份。如果父母留下了遗嘱,遗嘱中详细写明房子只有儿子有继承权,那么这个房子就没有儿媳妇的份了。在以后儿子儿媳离婚的时候,儿媳就不能要求分割儿子继承的这个房产。

 

  第四种: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个很好理解,比如女方的婚戒、衣服、鞋子、包包、化妆品,虽然说可能价值比较大,但因为是专属于女方的生活用品,因此男方不得要求分割。另一方面,男方的鞋子、衣服、包等,也是归属于男方所有,女方也不得要求分割。

 

  第五种: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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