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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确认自留地归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2

  引言: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咨询案例:

  我家有一块自留地,因与另一村民小组相邻,多年未耕种,已处于荒芜状态。半年前,我准备将这块地开挖出来种植作物。可另一村民小组的李某却说自留地是他家的。我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户支持我,但另一村民小组的农户却称这块自留地属于李某。经村委会调解,我与李某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矛盾更趋激化。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自留地归属。不料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请问,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我该如何维权?

  法律解答:

  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你的确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一方面,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你与李某关于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另一方面,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即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裁决前置”。你和李某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与李某协商来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你或者李某仍然对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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