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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赠予为名义的房屋买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3

案件详情:

徐女士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1998年房屋动迁,徐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分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长期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小女儿对母亲照顾颇多,因此徐女士在2006年立下自书遗嘱,称自己在百年后将这套房屋留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该遗嘱保留在小女儿处。 2008年徐女士与小女儿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十分简单,仅仅约定了总价50万元和过户日期,其他条款均为空白,签约后双方立刻依据这个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直接过户到小女儿名下。 2010年以后小女儿与母亲越来越生疏, 2011年徐女士起诉小女儿,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50万元并且承担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

一审开庭时小女儿坚称买卖合同有效且钱款已经支付,法庭询问具体付款情况时,她称50万元全系现金支付,法庭要求她提供从银行取款的凭证,她称5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并非从银行支取。法庭发现诸多疑点,遂认定钱款未付,判令小女儿支付。二审中,小女儿改口称钱确实未付但是并非买卖而是赠与,因此不需要付款。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中小女儿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现推翻一审陈述且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小女儿支付50万元房款。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被告一方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看, 2008年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有几点可以印证这一观点。首先家庭内部以买卖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费,且本案中两人是母女关系,因此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有合理性;其次2008年的过户有2006年遗嘱作为铺垫, 2006年的遗嘱本身说明了母亲有将房屋给小女儿的主观意愿;再次,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违背真实房屋买卖的常理;最后自2008年过户到2010年关系恶化,母亲从未向女儿索要房款。这些都足以说明2008年的房屋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此如果小女儿一方如实向法庭陈述客观情况,应当可以被法庭采信。

然而,小女儿一方一审中称钱款付清,也就是认可了实际就是买卖关系而不存在赠与的问题,事实上其又无法提供50万元房款支付的直接依据,显然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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