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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继承公司的股权时,能否继承股东的资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2-11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为您详细解析了股权的中财产权益的继承及股权资格的继承。欢迎您了解。

基本案情:

江苏老板王**于2001年创办了江苏**科技公司,后逐渐发展壮大,到2005年,公司已拥有500多人的规模,公司共有5名股东,王**任法定代表人,其表弟刘*任公司总经理,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052月王**突发心脏病去世,王**儿子王*准备继承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到了刘*的反对,200512月,刘*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形成决议,章程规定股东死亡以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能获得股东身份。王*告知后坚决不同意,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公司的股东王**死亡以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据此判决,被告公司将股东名册记载于王**名下的股权,变更记载王*名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事项。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靳双权点评: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但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相反的规定。具体说来,如果公司设立时或公司经营过程中,股权可以通过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来确定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如果没有规定,就视为可以继承。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的规定,王**死亡以后,王*即可继承其父亲的股权。200512月,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如果依据新的公司章程王*当然就不能直接继承股权而只能继承与股权相当的财产价值部分,章程的修改程序是否合法,我们暂不论述,即使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也不能约束修改前发生的事实,不能否定王*合法继承的法律效力。另外,这种身份的继承,与继承人的年龄及民事行为能力也无关,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能继承股东身份,其继承身份后,如果没有行为能力,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为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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