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1年,张莉因与丈夫长期分居,为避免新购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遂与妹妹张婷协商,以张婷名义购买一套住房(一号房屋),总价260万元。
交易过程如下:
2011年7月19日,张莉向卖方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5.2万元;
7月22日,张莉向张婷转账100万元;
8月4日,张婷账户向李某支付75万元;
9月16日,张莉直接向李某支付尾款180万元,并缴纳税费、登记费、物业费;
同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张婷名下。
此后十余年:
房屋由张莉对外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物业费、供暖费等均由张莉支付;
所有购房合同、产权证、付款凭证原件均由张莉保管。
近期,张莉发现张婷私自补办房产证并接触租户,疑似欲处置房屋,遂起诉要求过户。
张婷辩称:
自己是化妆师,收入为现金,长期交由姐姐保管;
购房款实为自己的钱,通过姐姐账户走账;
房屋系委托姐姐代管。
但张婷未提供任何收入证明、交付记录或资金来源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张莉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莉名下。
法院说理
原告已完成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
全部购房款由其账户支出;
房屋长期由其占有、使用、收益;
所有权凭证由其实际控制;
→ 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被告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主张“钱是自己的”但未举证;
无法解释为何不持有任何原始凭证;
“委托代管”说法与常理不符(为何不签委托书?为何多年不收租金?)。
借名买房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原告为规避夫妻财产分割而借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胜诉关键在于系统性构建证据闭环。对类似客户,建议:
保留所有资金流水,注明用途
本案中,每一笔付款均从原告账户直接或间接(经被告账户)流向卖方,形成清晰链条。即使经他人账户中转,也需保留转账记录+对方转付凭证。
权属凭证必须由出资人保管
产权证、合同、发票、契税单等原件是证明“实际控制”的核心证据。切勿交给出名人保管。
持续行使所有权能:出租、缴费、维修
长期收取租金、缴纳物业/供暖费,能有力证明“实际权利人”身份,远超“偶尔帮忙管理”。
亲属间借名,更要“留痕”
正因是亲姐妹,对方才敢否认。若当时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或简单书面说明(如“此房由我出资,暂登记你名下”),可进一步降低举证难度。
发现异常立即行动
一旦察觉出名人补办房产证、接触租户、试图抵押,应立即起诉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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