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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抵押后出资人索赔,律师帮助登记人驳回借名主张|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9年,林静与陈伟处于恋爱同居关系。林静称,因其长期旅居国外,不便亲自办理购房手续,遂与陈伟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全额出资,以陈伟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朝阳区,总价216万余元),待其回国后可随时要求过户。

同年1月,陈伟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林静主张首付款66万余元由其委托朋友支付,并通过不定期转账偿还后续按揭贷款。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居住,2014年生育一女。分手后,房屋由林静居住。

2021年,林静发现陈伟已将一号房屋抵押给案外人李某,担保债权243万元。多次协商解除抵押未果后,林静变更诉求,不再要求过户,而是起诉请求:

解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

返还购房款、利息、税费等共计约295万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79万元。

陈伟辩称:

双方确有口头约定,但购房目的已实现(林静实际居住),合同已履行完毕;

双方为情侣关系,购房属共同生活安排,非商业性借名;

林静转账款项性质不明,部分用于其公司经营;

抵押行为林静知情,且房屋未灭失,无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本案不属于借名买房

典型借名买房通常出于规避限购、贷款等政策目的,具有明确的“代持+未来过户”合意;

本案发生在恋爱同居期间,购房行为更符合情感赠与或共同生活安排特征;

原告未能证明双方曾就“房屋最终归属”或“过户时间”达成一致。

长期未主张过户,不合借名常理

房屋2009年登记,2021年才首次主张权利,间隔12年;

分手多年未提过户,反证双方并无借名合意。

出资性质存疑,证据链不完整

转账记录未备注用途,且与原告公司资金往来混同;

无书面协议、无催告记录,难以排除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可能。

正确维权路径应为同居析产

法院指出:原告可另行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就房屋出资、贡献、使用等情况请求分割,而非以借名买房为由索赔。

胜诉办案心得

预防建议:如何避免类似的房产纠纷?

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

情侣或亲属间购房时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及未来处置方式。即使基于信任,也应留痕以防万一。

协议中应详细规定:

出资方及其出资金额;

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及原因;

未来过户的时间和条件;

如何处理分手或关系破裂后的房产分配。

保留所有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

所有涉及购房的资金往来均应备注用途,并保存好银行流水、收据、发票等原始凭证。

保持与对方关于房产安排的书面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避免资金混用,保持财务独立

尽量避免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用,特别是大额转账时应注明用途,防止对方质疑出资性质。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公司资金,应在转账时注明“借款”或“垫付”,并在事后及时结算。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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