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2年,退休教师沈玉兰因无北京购房资格,经外甥女林晓彤主动提议,以林晓彤名义购买位于通州的一套住宅(一号房屋),总价172万余元。
购房全程由沈玉兰操作:
通过变卖外地房产、向亲友借款等方式筹措全部房款176.8万元(含契税、维修基金等);
以林晓彤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
房屋交付后由沈玉兰装修、入住、缴纳所有物业及生活费用;
房产证、购房发票、缴费凭证等全部原件由沈玉兰保管。
双方系舅母与外甥女关系,仅达成口头借名协议,约定待沈玉兰具备资格即过户。
起初相安无事。但自2018年起,林晓彤态度突变:
先催促“腾名额”,后改口“结婚时再办”;
2019年突然要求沈玉兰搬离,声称“房本写我名字就是我的”;
多次联系中介欲售房,甚至带人撬锁闯入,引发报警;
2020年,在沈玉兰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擅自挂失并申请补证,企图单方处置房产。
沈玉兰年逾七旬,靠退休金生活,无力承担500万增值损失。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起诉,请求解除借名协议,并要求返还购房款、装修费及大部分房屋增值。
被告林晓彤拒不到庭,亦未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借名买房协议;
林晓彤支付沈玉兰615.8万元(含购房成本176.8万 + 装修残值15万 + 增值损失444万,扣除20万感谢费);
沈玉兰在收到款项后十日内腾退一号房屋。
法院说理
借名关系成立,虽无书面协议
购房款全由原告支付;
装修、入住、缴费均由原告实施;
所有原始凭证由原告持有;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承认“借名”事实;
→ 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口头借名协议存在。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
原告始终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无法完成过户,非因任何一方违约,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势,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增值归实际出资人,出名人仅享“感谢费”
房屋增值源于市场因素,与出名人无关;
出名人未出资、未管理、未承担风险;
原告自愿让出20万作为感谢,法院予以尊重;
→ 判令被告赔偿444万增值损失,体现公平原则。
装修按残值酌定,避免重复获利
装修已使用近十年,法院未全额支持19.5万,而是酌定15万残值,合理折旧。
胜诉办案心得
亲属间借名,必须留痕!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银行流水+票据原件+微信记录+入住文件。若无这些,口头协议极难证明。
出名人反悔是高概率事件
尤其当房价上涨、出名人婚恋、债务风险出现时,“亲情承诺”极易崩塌。法律只认证据,不认血缘。
即使无法确权,也可通过“解除+赔偿”挽回损失
律师及时调整策略:放弃过户诉求,转向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避免“房钱两空”。
诉前异议登记至关重要
原告在被告挂失房产证后立即申请异议登记,有效阻止房屋被擅自过户或抵押,为诉讼赢得时间。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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