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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借名风险爆发,律师通过无效之诉挽回损失|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5年,刘强通过公开摇号取得北京市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后化名为一号房屋)的购买资格。因其个人原因不愿购房,便询问姐姐刘敏是否愿意以其名义购买。刘敏同意,并以刘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总价122万余元。

购房过程中:

全部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等均由刘敏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刘敏装修、入住,并承担物业、供暖等费用;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原始文件均由刘敏保管;

2017年,房屋登记至刘强名下,备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024年,刘敏起诉,不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是请求:

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判令刘强返还购房成本122万余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评估价496万元,主张553万元)。

刘强反诉称:

房屋系其本人购买,70万元为其出资,52万元为向刘敏借款;

双方仅为借贷关系,非借名买房;

刘敏无资格购买保障房,应腾退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刘敏与刘强关于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刘强返还刘敏购房款、税费等共计125.3万元;

刘强赔偿刘敏房屋增值损失260万元;

刘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五日内腾退房屋。

法院说理

借名关系成立,但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一号房屋系限价商品房,专为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双方明知该政策仍达成借名合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

出资与占有事实清晰,弟弟抗辩不成立

刘强称“70万元为其出资”,但无法证明资金来源;称“房屋交姐姐代管”,却无法解释为何六年未收租金、不索要产权证。法院采信刘敏为实际出资人。

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损失

刘强作为资格人,主动出借指标,过错更大(70%);

刘敏明知不可借名仍参与,自担30%责任;

故增值损失496万 - 122万 ≈ 374万 × 70% ≈ 260万元。

居住费用与装修不另赔,已计入房屋现值

刘敏已实际使用房屋多年,相关支出视为对价,不再单独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保障性住房绝不可借名!但可依法索赔

虽无法确权,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仍可追回大部分财产价值。

及时变更诉讼策略是关键

律师在发现房屋属政策房后,果断放弃“确权”诉求,转向“无效+赔偿”,避免全案败诉。

增值损失可主张,但需专业评估

本案通过法院委托评估锁定496万市值,为赔偿奠定基础。若无评估,仅凭市场价难获支持。

过错比例决定赔偿金额

出借资格方通常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出资人可获70%左右增值补偿——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救济路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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