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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借名买房遇登记人离婚纠纷?律师这样打赢|借名买房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8年,王秀兰看中北京朝阳一套办公性质的商品房(一号房屋),总价195万元。

当时她虽具备购房资格,但因家庭安排,决定借用弟弟王建国的名义购买。

她全程操办:

与卖家、甲公司签订合同(代弟弟签字);

用自己账户支付全部房款、税费、中介费;

拿到房产证后,将房屋作为自己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一直使用至今。

2020年,王建国与妻子刘敏婚姻破裂,进入离婚诉讼。

刘敏提出分割一号房屋,称:“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秀兰随即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弟弟配合办理过户。

王建国当庭同意。

但刘敏坚决反对:“这是他们姐弟串通转移财产!根本不存在借名,就是赠与或家庭内部资金往来。”

她还指出:

“多年来,王秀兰多次为王建国买房、开公司、付房款,这早已是他们的‘家庭习惯’,不是借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建国七日内协助王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亲属间无书面协议的借名买房,能否被认定?是否有效?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借名关系真实存在,证据链完整。

全部购房款由王秀兰支付;

所有合同、票据、房产证均由其持有;

房屋自始由其公司实际占有使用;

微信记录显示,刘敏早在购房当日就知晓“借名买房”。

法院认为:

“虽无书面协议,但综合出资、使用、文件持有等事实,借名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第二,不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系商品房,非保障房;

王秀兰自身具备购房资格,借名非为规避限购;

购房发生在离婚诉讼前两年,无突击转移迹象。

第三,借名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法院明确:

“亲属间基于信任的借名安排,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规避政策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亲属间借名买房提供了重要参考:

无书面协议≠无效。

只要能证明“谁出钱、谁使用、谁持证”,法院仍可认定借名关系。

配偶主张“家庭习惯”难推翻。

单纯以“过去也这么做过”为由,无法否定本次交易的真实意图。

即使出于亲情信任未签协议,也务必: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

✅ 自己持有全部购房文件;

✅ 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

✅ 在对方婚姻出现危机时,尽早启动确权或过户程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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