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周文华与弟弟周建国曾因一套位于东城的一号房屋多次对簿公堂。
最初,周建国主张整套房屋是自己借哥哥名义购买,要求过户。
法院两审均驳回其请求。
后来,他又改称双方有口头协议,应各占50%份额。
2023年,法院最终在A号判决中确认:周文华夫妇与周建国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
然而,矛盾并未因此平息。
周建国长期将一号房屋对外出租,拒绝与哥哥沟通,更不同意共同居住。
周文华夫妇则表示:房屋是家庭重要资产,但两人年事已高,无力承担管理纠纷,且完全不具备与弟弟共有的现实基础。
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文华夫妇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请求:
“房屋归我们所有,我们愿按评估价支付折价款。”
周建国坚决反对,称:“当年说好让我住到老,现在不能分。”
他还另案起诉,要求设立终身居住权,但法院认定:
“所谓‘居住承诺’基于亲情和对方隐瞒他处购房的事实,不构成法律上的居住权合意”,最终驳回其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双方在90日内共同变卖一号房屋;
✅ 变卖所得价款,双方各分50%;
✅ 若逾期未售出,任何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关键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303条、第304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
双方无不得分割的书面约定;
共有基础已彻底破裂——一方长期出租,另一方被排除在外;
双方均明确表示无能力购买对方份额,也拒绝继续共有;
房屋为整体住宅,无法物理分割,变卖是最公平、高效的方式。
法院特别强调:
“共有关系以合作为基础,当共有人之间丧失基本信任,强制维持共有状态不仅违背当事人意愿,也不利于财产效能发挥。”
因此,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变卖或拍卖——实现公平分割。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家庭共有房产纠纷提供了重要启示:
“各占一半”不等于能和平共处。
一旦关系恶化,共有将成为持续冲突的源头。
居住≠居住权。
即便长期居住或曾获口头同意,若未依法设立居住权(需书面+登记),法院不会认可其对抗分割的权利。
变卖是解决僵局的有效路径。
当双方都无力或不愿买断对方份额时,法院通常会判令共同出售,避免资产闲置或滥用。
尽早行动,避免损失扩大。
若一方擅自出租、破坏房屋或拒绝配合管理,另一方可及时起诉分割,防止权益进一步受损。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与他人按份共有房产且关系破裂,请立即:
✅ 固定对方擅自出租、拒不分担费用等证据;
✅ 评估自身是否有能力买断对方份额;
✅ 如无,尽快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争取通过变卖止损。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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