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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具有身份属性,借名主张难获支持|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6年,周秀兰作为甲单位退休职工,以其与配偶的工龄及承租资格,参与单位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了“一号房屋”,总价约2.9万元。

购房手续由其本人办理,合同及产权证均登记在其名下。

其儿媳赵静称:当时自己与丈夫周明共同出资2.7万元支付房款,并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婆婆曾口头承诺“房子写我名,实际归你们”。

2022年,赵静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她与婆婆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并认定有效。

但婆婆周秀兰坚决否认:“房子是我用自己工龄买的,不存在借名。”

更关键的是,儿子周明(赵静丈夫)当庭表示:“钱是我们出的,但属于对母亲的资助或借款,房子就是我妈的。”

另查明,周秀兰已于2021年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常某,并完成过户。常某已通过生效判决取得房屋占有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赵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房改房具有身份专属性,仅凭出资不能推翻登记产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借名买房是否成立”作出如下认定:

房改房的核心是身份资格,非单纯金钱交易

一号房屋系基于周秀兰及其配偶的单位职工身份、工龄折扣、原承租关系等政策性条件购得,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即使房款由他人支付,亦不当然转移所有权。

“借名合意”需明确证据,不能靠推测

赵静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录音、微信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约定。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均为亲属“听说”内容,且未出庭,证明力薄弱。

关键利害关系人否认合意,削弱主张可信度

丈夫周明作为共同生活人、出资参与者,明确否认借名关系,反而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或“借贷”,使得赵静的单方陈述难以采信。

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房屋自2009年即登记在周秀兰名下,长达十余年无人提出异议。现房屋已合法出售给善意第三人,物权变动已完成,更不宜轻易否定原登记效力。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处理家庭内部房改房纠纷提供了重要启示:

房改房≠普通商品房,出资不等于确权

房改房是国家对特定群体(如国企职工、双职工家庭)的住房福利,工龄、职级、承租资格才是购房前提。子女代付款项,通常被认定为家庭内部资助,而非借名买房。

“口头说好”在法律上几乎无效

尤其涉及不动产,法院对“合意”的证明标准极高。若无书面确认、第三方见证或电子记录,仅凭多年居住或付款,难以撼动产权登记。

拖延维权可能彻底丧失权利

本案中,房屋早在2009年完成登记,赵静直至2022年才起诉,期间从未主张权利。而在此期间,产权人已将房屋合法出售反而证明没有合意

✅ 对产权登记人的建议:

保留所有购房原始凭证(工龄证明、单位批文、付款收据);

若接受子女资助,可签署《资助说明》避免日后争议;

如遇确权诉讼,重点强调房改政策属性与自身资格。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继承、共有权及家庭内部房产纠纷,擅长从产权登记、政策属性、举证规则角度,为权利人构建坚实抗辩体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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