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桂兰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赵明、次子赵华、长女赵丽、小女儿赵静。
2014年,赵桂兰取得一套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后称一号房屋)。因年事已高、无积蓄,实际由小女儿赵静的丈夫白建国全额出资50万元,以赵桂兰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在赵桂兰名下。
此后,赵桂兰一直与赵静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1年去世,长达20年。期间,赵静承担了母亲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全部费用。
2016年,为避免身后纠纷,赵桂兰在两名见证人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立下代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在我去世后由小女儿赵静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赵桂兰去世后,赵静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但三位兄姐坚决反对,理由包括:
“房子是你老公出的钱,就是你借母亲名义买房!”
“我们也都尽了赡养义务!”
“拆迁款、存款去哪了?你得说清楚!”
他们甚至主张:即使房子是遗产,也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因为购房资格属于家庭共有资源。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赵静一人继承所有;
✅ 驳回赵明、赵华、赵丽关于借名买房、分割溢价等全部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不成立。
赵静虽能证明其丈夫出资,但无法证明与母亲存在“借名合意”。限价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随意转让。仅凭出资行为,不能推翻不动产物权登记。
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律师代书、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附有现场视频,足以证明赵桂兰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购房资格不等于可继承财产。
限价房申购资格系政府对特定群体的福利,不可分割、不可继承。兄姐主张“资格应共享”,于法无据。
长期共同生活+主要赡养,强化遗嘱合理性。
赵静与母亲共同居住近20年,承担主要扶养义务,母亲将房产留给她,符合情理与公序良俗。
综上,一号房屋属于赵桂兰遗产,应按有效遗嘱由赵静继承。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两个关键法律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