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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将房产仅留给部分子女,其他继承人拒绝配合?受益人起诉并获法院支持|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桂兰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赵明、次子赵华、长女赵丽、小女儿赵静。

2014年,赵桂兰取得一套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后称一号房屋)。因年事已高、无积蓄,实际由小女儿赵静的丈夫白建国全额出资50万元,以赵桂兰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在赵桂兰名下。

此后,赵桂兰一直与赵静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1年去世,长达20年。期间,赵静承担了母亲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全部费用。

2016年,为避免身后纠纷,赵桂兰在两名见证人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立下代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在我去世后由小女儿赵静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赵桂兰去世后,赵静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但三位兄姐坚决反对,理由包括:

“房子是你老公出的钱,就是你借母亲名义买房!”

“我们也都尽了赡养义务!”

“拆迁款、存款去哪了?你得说清楚!”

他们甚至主张:即使房子是遗产,也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因为购房资格属于家庭共有资源。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赵静一人继承所有;

✅ 驳回赵明、赵华、赵丽关于借名买房、分割溢价等全部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不成立。

赵静虽能证明其丈夫出资,但无法证明与母亲存在“借名合意”。限价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随意转让。仅凭出资行为,不能推翻不动产物权登记。

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律师代书、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附有现场视频,足以证明赵桂兰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购房资格不等于可继承财产。

限价房申购资格系政府对特定群体的福利,不可分割、不可继承。兄姐主张“资格应共享”,于法无据。

长期共同生活+主要赡养,强化遗嘱合理性。

赵静与母亲共同居住近20年,承担主要扶养义务,母亲将房产留给她,符合情理与公序良俗。

综上,一号房屋属于赵桂兰遗产,应按有效遗嘱由赵静继承。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两个关键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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