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3月,林哲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并于2015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林哲称:
因朋友周敏无房居住,遂同意其暂住一号房屋,并约定由周敏每月偿还贷款3500元作为租金。周敏自2012年7月起支付贷款至2015年10月,此后未再付款。现要求周敏腾退房屋并支付2015年11月至实际腾退日的房屋使用费。
周敏抗辩:
一号房屋实为其借林哲名义购买,因其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
首付款、税费、大部分贷款、物业费、装修费等均由其支付;
购房及入住手续由其办理,房屋由其装修并连续居住至今;
双方曾为同居关系,2016年已就该房屋提起同居析产诉讼(后撤诉);
林哲曾手写说明:“今将一号房屋全部给予周敏”;
在双方财产权属未厘清前,其占有房屋并非无权占有。
经查:
房屋交付时,《业主入户登记表》中“与业主关系”栏填写为“夫妻”,周敏签字确认;
2016年,周敏曾以同居析产为由起诉林哲,要求分割一号房屋,林哲在该案中承认周敏通过还贷方式“还款”;
本案中,林哲对周敏支付首付款及贷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系“借款偿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哲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双方就一号房屋的真实权属关系尚未厘清(可能涉及借名买房或同居共有)的情况下,林哲作为登记权利人暂不能主张返还原物及使用费。
三、法院说理要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若占有人基于合同、共有或借名等法律关系占有房屋,则不构成无权占有。
周敏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自2012年交付起装修并居住至今,持有除产权证外的全部购房及入住原始凭证。
出资情况存疑:首付款及多年贷款由周敏支付,林哲称系“借款”,但未能提供借贷合意证据,且解释不合常理。
双方曾就房屋权属提起同居析产诉讼,且林哲在另案中陈述与本案矛盾,削弱其诚信度。
登记仅为权利推定:在存在借名买房或共有财产争议时,不能仅凭产权登记直接认定所有权归属。
应先行解决基础法律关系:双方需先通过确权、析产或借名关系确认之诉明确权属,再行处理腾退问题。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不动产权属登记仅为初步推定,当一方能提供首付款支付记录、持续偿还贷款、装修凭证及十余年实际占有证据时,法院通常认为其对房屋的占有具有正当基础。
“暂借+还贷抵租”若无书面约定,且与资金流向、居住状态长期一致,难以被认定为真实租赁关系;相反,更可能被解读为借名买房或共有安排的实际履行。
登记人在另案中自认“还贷系还款”或出具“房子归你”等书面说明,将极大削弱其在后续诉讼中的可信度,甚至构成对其不利的间接证据。
返还原物请求以“无权占有”为前提;在双方存在同居、合作购房等背景,且占有人已履行主要购房义务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要求先行通过确权或析产程序厘清权属,而非直接支持腾退。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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