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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名下房屋成遗产,子女称实际出资系借名,因证据不足被驳|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振国与李秀兰系夫妻,育有一子王文博、一女王雅婷。2000年,王振国作为某科研单位职工,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购得一号房屋,总价25.5万余元。房屋登记在王振国名下。

 

王文博起诉称:

 

因单位政策限制,其无法以个人名义购房,遂借用父亲王振国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全部房款及装修费由其支付;购房后全家长期居住使用;父母生前均认可房屋归其所有;现父母已去世,请求妹妹王雅婷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王雅婷抗辩:

 

不认可借名买房事实;

房屋系父母用自身福利购买的单位房,属遗产;

父亲系院士,待遇优厚,无需子女出资;

王文博未长期居住,房屋长期出租,租金应分割;

双方曾协商继承,但从未确认房屋归王文博单独所有。

王文博提交证据包括:

 

母亲手写便条(无签名、无日期),称“王文博交二期房款”;

其银行取款记录(时间、金额与付款节点不匹配);

物业费、供暖费缴费凭证(均为父母去世后);

微信聊天记录中王雅婷曾说“房全是你的”(上下文涉及老宅分割)。

王雅婷提交反证,包括墓地购买单、录音(被法院认定偷录无效)、照片(被认定无法证明出租)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文博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文博与王振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原告负举证责任。

购房款出资无法锁定为原告支付:

《购房协议》及全部收据载明付款人为王振国;

原告银行取款时间、金额与协议约定付款节点无法对应;

所谓“母亲手写便条”无签名、无日期,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仅提及一期付款。

实际占有使用证据形成于父母去世后:

物业、供暖等费用缴纳均在2007年(父去世)之后;

不能证明在父母生前,原告已独立、排他地占有使用房屋。

微信聊天记录不构成对借名关系的认可:

对话背景为协商遗产分割,语境模糊;

未明确承认“借名买房”或放弃继承权。

单位福利房性质强化登记人权利:

房屋系基于王振国身份取得的集资房,具有人身属性;

在无充分反证情况下,应推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亲属间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父母名下福利房,法院对“口头约定”审查极为严格。

取款记录≠付款凭证:资金从账户取出,不等于支付给开发商,需有转账、收据等直接证据链。

父母去世后的缴费行为,不能倒推生前权属——关键看购房时及父母在世期间的实际控制状态。

模糊聊天记录难成确权依据:协商性、情绪性语句(如“房全是你的”)若无明确放弃权利意思,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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