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2年,因乙乡旧村改造,王秀兰一家作为被安置人,可按政策优惠购买160平方米安置房。因资金紧张,王秀兰将其中一套93.53平方米的一号房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邻居林志远。
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林志远全额出资购买一号房屋;
房屋暂登记在王秀兰名下;
林志远支付王秀兰补偿款2万元;
一旦政策允许,王秀兰无条件配合过户。
协议签订后,林志远支付全部房款27.8万余元及2.5万元补偿款,并自2002年起实际占有、装修、出租一号房屋至今。
2021年,王秀兰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证(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却拒绝配合过户,理由包括:
林志远20年未交物业费、供暖费,构成违约;
房屋涉及其他被安置人(其子王浩然等)权益;
过户需缴纳高额税费,显失公平。
王秀兰反诉要求解除协议。林志远则表示愿承担全部过户税费及王秀兰垫付的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协议书》有效;
✅ 王秀兰于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志远名下;
❌ 驳回王秀兰解除协议的反诉请求。
注:王秀兰垫付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可另案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虽为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亦非农村宅基地买卖,故合法有效。
出资+长期占有=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林志远支付全部房款,持有付款凭证,且连续20年实际控制房屋,王秀兰从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借名合意。
未交物业费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协议未约定“不交物业费可解约”,且该义务属附属义务,不影响林志远已履行“支付房款”这一主要义务。
其他被安置人知情且未反对,不构成权利侵害
王浩然2008年即知房屋由林志远使用,曾共同协商过户事宜,视为默认同意;且王秀兰家庭内部对指标处分应有共识。
四、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律师 · 安置房确权团队)
拆迁指标转让≠无效:
只要不涉及农村宅基地、不损害公共利益,城市绿化隔离带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通常有效。
20年未过户≠丧失权利:
借名买房纠纷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属物权确认),只要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出资人仍可主张。
物业费欠缴≠合同解除:
法院区分“主合同义务”(付款)与“附随义务”(缴费)。仅因欠物业费就想收回房产?几乎不可能。
其他家庭成员“事后反悔”难获支持:
若多年未对他人占有房屋提出异议,尤其曾参与协商,视为默示同意,难以再以“侵犯份额”抗辩。
重要提醒:
本案虽胜诉,但若林志远从未签书面协议,仅凭转账和占有,确权难度将大幅上升。书面协议,永远是最强保障!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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