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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法院解决“失联继承人”导致的房产继承僵局?北京遗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赵明远诉称:其父赵建国于2022年12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赵建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孙静、儿子赵明远,以及多年失联的亲生父亲周大山(即赵建国之父)。

 

赵建国名下共有三处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某城区,系赵建国通过继承其继父与生母的遗产取得,2022年完成产权登记;

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另一城区,系赵建国与孙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赵建国一人名下;

三号房屋:位于河北某市,系赵建国与孙静婚后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所购,已交付但尚未办证。

因周大山自1980年代起离境赴港,至今生死不明、无法联系,赵明远为便于遗产管理,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并由孙静继承全部房屋,向赵明远及周大山各支付相应折价款。同时,申请由孙静代为保管周大山应得份额。

 

被告孙静表示认可全部事实,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周大山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孙静所有,孙静向赵明远、周大山各支付折价款86万余元;

二号房屋归孙静所有,孙静向赵明远、周大山各支付折价款43万余元;

三号房屋的合同权利归孙静享有,孙静向赵明远、周大山各支付折价款17.8万元;

周大山应继承的全部份额,由孙静代为保管,待其出现或确定身份后依法处理。

 

三、法院说理

 

无遗嘱按法定继承,三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赵建国未留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孙静、子女赵明远、父母(周大山)共同继承。尽管周大山长期失联,但未被宣告死亡,仍属合法继承人,法院必须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夫妻共有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二号、三号房屋虽登记在赵建国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先将50%份额划归孙静个人所有,剩余50%作为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均分,即每人继承整体房产的1/6。

一号房屋虽为继承所得,仍属遗产范围

 

一号房屋系赵建国从其生母与继父处继承而来,产权已完整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未办证房产可分割合同权益

 

三号房屋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且开发商明确“需法院判决方可办证”。法院据此确认合同项下权利可作为遗产分割。

失联继承人份额必须保留并指定保管人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无法通知的继承人,法院应保留其份额,并指定保管人。鉴于孙静为配偶且实际管理遗产,由其代管周大山份额最为妥当。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找不到继承人”≠“可以不分”

 

即使亲属失联数十年,只要未被宣告死亡,法院就必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建议通过公安、侨务、公证等渠道尽力查找,必要时申请公告送达。

婚后买房,哪怕只写一方名字,也属夫妻共有

 

北京地区绝大多数婚后购置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前必须先“析产”,切勿误以为“写谁名就是谁的”。

未办证安置房、期房均可确权分割

 

只要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也可判决合同权利归属,并责令配合未来办证。这是解决“死人房”无法过户的关键路径。

由一人继承+折价补偿,是最优解

 

多人共有房产易引发后续纠纷。本案采用“一人拿房、现金补偿”模式,既保障各方权益,又避免共有僵局,值得借鉴。

律师建议:若家中长辈去世未留遗嘱,应尽快启动继承程序。拖延可能导致房价波动、政策变化、继承人失联等风险,增加确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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