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3年5月,陈明(化名)通过甲公司(中介)与周伟(化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715万元购买位于某区绿林苑的一号房屋(登记面积209.21㎡)。合同明确写明:“该房屋存在结构改造,有违建、有查封”。
签约当日及一周内,陈明分两笔支付定金共20万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过户。
看房时,周伟仅告知:顶楼的鸽子棚和洗衣房为违建,需拆除。中介也据此制作户型图并上传平台。陈明基于此判断房屋主体结构完好,遂签约付款。
然而,2023年5月下旬,当地执法部门先后拆除顶楼违建及7层朝北的室内客厅。陈明这才得知:被拆的客厅也是违建,且装修风格与原房一致,难以辨识。
陈明认为周伟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欺诈,遂起诉请求: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返还定金20万元及利息。
周伟辩称:合同已写明“有违建”,房本也交由中介公示,买方应自行审慎核查,不存在欺诈;反指陈明违约未付款,定金不应退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撤销合同的请求;
周伟返还陈明定金20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资金占用损失)。
三、法院说理
合同已明示“存在违建”,买方负有审慎义务
合同白纸黑字载明房屋“有违建、有查封”,且为现房交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明应通过查看房本、实地查验、比对户型等方式全面了解房屋状况,不能仅依赖卖方口头说明。
未特别提示客厅违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虽然周伟未主动说明“客厅系违建”,但:
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209.21㎡,而实际使用面积更大,差额部分即可能包含违建;
中介绘制的户型图虽未标注客厅违建,但亦非以房本为准;
陈明两次实地看房,未能发现异常,自身亦有过失。
→ 法院认为,周伟的行为未达到“故意隐瞒+诱使错误决定”的欺诈标准。
定金返还基于公平原则,非因合同无效或撤销
尽管合同有效且不可撤销,但考虑到:
周伟确未明确告知客厅属违建;
中介及证人均证实卖方仅提及顶楼违建;
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周伟另案主张解除),
→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酌情判令返还全部定金,体现利益平衡。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二手房交易中的三大风险点:
“合同写有违建”≠免责金牌:卖方仍应如实披露违建具体位置、范围,尤其当违建与合法部分融为一体时;
买方不能“只信口头承诺”:务必核对房本面积、调取规划图纸、向城管部门查询违建记录;
定金可退≠合同可撤:即使最终拿回钱,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无法认定对方欺诈。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购买带违建房产前,务必委托专业机构做“房屋合规性尽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存在未披露的违建导致无法过户或使用,买方有权无责解约并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