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1938年出生)与李秀芬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莉。2000年4月,王建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甲公司签订《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购得位于某小区的一号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12年,王建国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早年已故。2023年,女儿王莉亦因病去世,未婚且无子女。
王建国去世后,一号房屋一直由李秀芬居住使用。因房屋仍登记在王建国名下,李秀芬欲办理过户,但需其小姑子王淑华(王建国之妹)配合。王淑华未明确反对,但始终未予协助。李秀芬遂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并判令王淑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王淑华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原告李秀芬继承所有;被告王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秀芬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李秀芬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但系其在与李秀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先析产,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中,50%份额归配偶李秀芬所有,剩余50%作为王建国的遗产进行分割。
3. 法定继承顺序明确
王建国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李秀芬、女儿王莉。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无其他子女。
王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无配偶、子女,其继承权不发生转继承。
因此,王建国的遗产(即房屋50%份额)全部由李秀芬继承。
4.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权利
王淑华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妹妹),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无继承权。其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
综上,李秀芬对一号房屋享有100%产权,有权要求办理过户。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配偶+独生子女先后去世”情形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关键法律要点:
房本只写一方名字≠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改房、成本价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必须“先析产、再分割”:不能直接把整套房子当作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插手:只要配偶、子女、父母任一存在,兄弟姐妹无继承资格;
对方不配合?可起诉强制过户:继承权确认后,拒不协助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老人离世后,应及时办理继承手续,避免后续因政策变化或亲属失联导致确权困难。尤其涉及房改房、央产房等特殊性质房产,更需专业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