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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刘建国与李秀兰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长子刘强、次子刘伟、长女刘芳、次女刘静、幼子刘勇。李秀兰于2017年11月去世,刘建国于2020年11月去世。
2018年5月,刘建国与五名子女共同签署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字条》,明确约定:三号院的拆迁利益归刘勇所有,四号院的拆迁利益归刘强、刘伟、刘芳、刘静四人所有,与刘勇无关。字条中特别注明:“四号院是四人共有,与刘勇无关。”全体家庭成员均签字确认。
2020年7月,刘建国作为被搬迁人与甲公司就四号院(原登记在李秀兰名下)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腾退货币补偿协议》。随后,刘建国与乙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选购一号房屋(75.16平方米)和二号房屋(37.01平方米)。两套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刘建国去世后,刘强、刘伟、刘芳、刘静多次要求刘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遭拒绝。刘勇主张:四号院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应由五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占20%;所谓《家庭财产分割字条》仅为争取更多拆迁利益所用,并非真实有效的分家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对应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刘强、刘伟、刘芳、刘静各享有25%;
二号房屋对应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亦由刘强、刘伟、刘芳、刘静各享有25%;
驳回刘勇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上述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家庭财产分割字条》合法有效
该字条由刘建国及全部五名子女共同签署,内容清晰,对三号院、四号院的拆迁利益作出明确分配,实质是对包含李秀兰遗产及刘建国个人财产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的整体处分。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
2. 四号院归属已通过协议确定
字条明确四号院归四名原告所有,刘勇本人签字确认,视为其对相关权益的放弃。尽管李秀兰先于刘建国去世,但全体继承人通过该协议对遗产处理达成一致,构成对继承权的有效处分。
3. 后续遗嘱不影响协议效力
刘建国虽曾另立代书遗嘱,但因代书人为继承人本人、见证人资格不符、未注明完整日期等,存在形式瑕疵,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即便有效,其内容也与字条精神一致,均指向四子女享有安置房权益。
4. 拆迁利益转化路径清晰
四号院经合法拆迁程序转化为一号、二号房屋,相关合同权利应由协议约定的权利人承继。刘勇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与已生效的家庭协议相悖,缺乏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大家:家庭内部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即使形式简单、未经公证,只要全体成员自愿签字、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关键在于原始院落权属及家庭成员是否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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