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志远与李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周明、长女周华、次女周芳。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套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秀兰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4月4日,周志远、李秀兰由甲律师事务所两名执业律师提供见证服务,分别设立代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一致,核心条款为:
“我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儿子周明继承;周明需向两位女儿各支付2.5万元补偿款,方可办理继承。”
遗嘱由律师打印,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印,手写修改处亦捺印确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显示:
两位老人神志清楚,能正常交流;
律师宣读遗嘱内容后,老人明确表示认可;
见证律师当场表明身份,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
2022年底至2023年初,李秀兰、周志远相继去世。周明持遗嘱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两姐妹配合过户。
周华、周芳抗辩称:
遗嘱为打印件,立遗嘱人未书写日期,仅有打印日期,不符合《民法典》对代书/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老人年近八旬,曾患重病,无医院出具的“意识清醒”证明,无法确认意思表示真实;
录像未完整记录口述过程,不能证明是老人真实意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周明继承;
✅ 周明向周华、周芳各支付5万元补偿款(父母各2.5万元);
✅ 周华、周芳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该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
1.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虽为打印遗嘱,但由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全程参与;
立遗嘱人签名、捺印,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遗嘱载明订立时间、地点,且有同步录像佐证——实质满足《民法典》第1135条、1136条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清晰
视频显示,两位老人能听清、回应、确认遗嘱内容,无认知障碍表现;
手改金额处均捺印,体现对细节的关注与认可;
被告主张“老人有老年痴呆”,但未提供任何医疗或行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强调:“不能仅因未手写日期就否定整份遗嘱效力”,应综合判断是否反映真实意愿。
综上,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内容执行。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团队整理,实务建议如下:
代书/打印遗嘱必须“双见证+签名+日期”:即使由律师操作,也需确保形式完备;
全程录像至关重要:不仅能证明意识清醒,还能还原沟通过程;
手写修改需捺印确认:避免被质疑篡改;
“未手写日期”不必然无效:只要遗嘱整体能体现订立时间、见证人注明日期,法院可认定有效;
质疑遗嘱效力需举证:仅凭“年纪大”“曾生病”不足以推翻,必须提供医学或行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