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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提醒:法院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后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两女:张梅、张兰。张先生于1998年去世,李女士于2023年去世。张梅之子小陈系李女士的外孙。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原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16年6月,李女士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表示:“我名下的一号房屋中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外孙小陈100%继承。”该遗嘱经三次签字确认,并有不同见证人参与,还录制了遗嘱登记视频。

 

2018年,李女士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140万元价格“出售”给小陈,并声明放弃全部房款。随后房屋过户至小陈名下。2023年,张兰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中涉及张先生遗产部分(即房屋50%份额)无效。法院作出B号判决,支持其请求,认定李女士无权单独处分张先生的遗产份额。

 

此后,小陈提起继承诉讼,要求依法继承李女士从张先生处继承的房屋份额。张兰辩称,小陈并非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且李女士已通过买卖处分房产,遗嘱相关内容应视为撤销。张梅则同意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先生的50%产权份额,由小陈、张梅、张兰三人各继承1/3(即每人占房屋总份额的1/6);

 

二、因各方同意房屋归小陈所有,小陈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张梅、张兰支付房屋折价款各806,058.33元;

 

三、驳回张兰要求小陈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两个问题:一是李女士遗嘱是否有效;二是遗嘱中“可能继承的份额”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虽然张兰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结合李女士多次签字、见证人证言及遗嘱登记视频,法院认定该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继承范围:张先生去世后,其50%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李女士、张梅、张兰三人法定继承,每人分得1/6。李女士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均由小陈继承,该表述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2018年的“买卖”行为,因处分了张先生的遗产部分被法院确认无效,故不影响李女士对其应继承份额的遗嘱安排。遗嘱中“财产不在则撤销”条款,通常指财产灭失,而非因处分无效导致权属未转移,因此不适用。

 

此外,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物权效力,房屋在分割前属共同共有,小陈作为共有人之一出租房屋,无需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占用费。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特别提醒:

 

外孙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通过有效遗嘱获得遗产,属于遗赠,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本案中通过诉讼视为接受)。

自书遗嘱即使多次签署、补充见证,只要内容一致且体现真实意愿,仍可有效。

夫妻共有房产中,一方去世后,必须先析产再继承,生者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产。

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亲属,若无真实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规避继承,存在法律风险。

继承开始即取得物权,共有人使用房屋一般不构成侵权,无需支付占用费。

涉及家庭房产继承、遗嘱效力、共有财产处分等复杂问题,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亲情受损、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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