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1日,王先生(买方)与刘先生(卖方)在甲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下,就一号房屋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
房屋总价 1490万元;
王先生当日支付定金 5万元;
双方须在1日内签署正式《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协议特别约定:若因“协议未约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签,则不视为违约,定金应退还。
签约前,王先生曾通过中介提出:“加车位总价1600万”,后实地查看车位后认为“位置差、太窄”,明确表示不加车位,仍按1490万谈。中介也确认:最终谈妥的1490万元不含车位。
然而,在准备签署正式合同时,王先生突然提出六点异议,其中核心一条是:“合同写明不带车位,但当初谈的是带车位”。卖方刘先生回应:从未承诺送车位,1490万就是净房价。
双方就此僵持,未能签署买卖合同。随后,刘先生将房屋另售他人。王先生起诉,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是否含车位”属于定金协议已约定内容
微信记录清晰显示,双方在签定金协议前已明确:1490万元为不含车位的净房价。因此,“车位问题”不属于协议第五条所指的“未约定事宜”。
买方单方变更交易条件,构成违约
王先生在签约时突然要求“1490万必须含车位”,实质是提高卖方义务,属于对原约定的实质性变更,卖方有权拒绝。
举证责任在原告,但证据反证其违约
王先生未能证明“1490万含车位”的约定存在,反而其聊天记录自认“不想要车位”“还是那个价”,印证了原约定不含车位。
定金罚则适用:违约方无权索回
因未能签约系王先生单方反悔所致,依《民法典》规定,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四、律师提示
定金≠订金,违约即没收
“定金”具有担保履约功能,一旦违约,无权要求返还;而“订金”可退。签约时务必看清用词!
口头承诺难维权,一切以书面为准
即使中介说“可能送车位”,只要未写入定金协议,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未约定事宜”有严格限定
只有协议中完全未提及的新问题(如户口迁出时间、学区名额等),才适用“协商不成可退定金”条款。
签约前反复变卦,风险自担
谈好价格又临时加条件,极易被认定为恶意磋商,不仅定金打水漂,还可能被诉缔约过失。
中介沟通记录=关键证据
本案胜负关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建议购房者全程保留与中介、卖家的文字沟通。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高价购房,切勿“先付定金再细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