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张先生父亲老张共同出资,在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三间北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10年,经法院A号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屋西侧第一间归张先生,第二、三间归老张所有。2018年老张去世。2020年1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宅院内所有平房归李女士所有。”
2022年,法院B号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屋第二、三间由张先生继承。随后,张先生与李女士签署书面协议,再次确认将三间房屋全部归李女士所有。
但此后,张先生以其已于2021年与王女士再婚为由,主张第二、三间房屋系其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前赠与未完成且侵犯王女士权益,应属无效。王女士亦提出相同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一号房屋三间(西侧第一、二、三间)均归李女士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涵盖可预期财产
协议中“宅院所有平房归李女士”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农村家庭结构及当时老张年迈、其他子女另有宅院等背景,该约定应理解为包含将来可继承的房屋。
继承始于婚姻存续期间,属共同财产范畴
老张于2018年去世,继承自此开始。尽管2022年才经司法程序确认归属,但该财产权益产生于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有权处分。
后续协议系履行而非新赠与
2022年签署的协议是对离婚约定的重申与落实,并非单方赠与行为,不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任意撤销的规定。
隐瞒再婚+婚外生育,违背诚信与公序良俗
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子,离婚后隐瞒再婚事实参与继承调解并签署协议,现又以现任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法院认定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及社会公德,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农村房屋分割应尽量具体列明房号、权属来源,避免笼统表述引发争议;
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决定财产性质,而非法院确权时间;
离婚后如涉及继承、赠与等情形,建议及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强化协议执行力;
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如再婚、婚外关系)不仅影响道德评价,也可能导致法律主张被驳回。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
温馨提示:如您面临类似农村房屋分割、离婚后房产争议或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