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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尚未交付,继承人能否主张合同权利?法院这样认定|北京遗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孙桂兰(2021年3月去世)系北京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8年,其名下宅基地因机场噪声区治理项目被腾退,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选购一号房屋(面积61.37㎡)。

孙桂兰生前育有三子两女:长子、次子已先于其去世,三子周建国,长女周丽华,次女周秀英。长子、次子的子女(即孙桂兰之孙辈)亦参与继承。

周建国称:

一号房屋所对应的原宅基地上房屋由其出资建造;

孙桂兰仅为“背户”(名义登记人);

孙桂兰生前通过录像遗嘱明确表示:“我名下的房子归周建国”;

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权利由其继承。

其他继承人意见不一:

周丽华支持周建国;

周秀英及其他孙辈均反对,认为:

录像遗嘱无签名、无日期、见证人身份不明,且一名见证人为亲属,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号房屋属孙桂兰遗产,应法定继承。

经查,原宅基地虽登记在孙桂兰名下,但建房时其年事已高,实际由周建国出资建设,且其户口并不在该院落。腾退时,周建国安排母亲和妹妹“背户”获取安置资格。

目前,一号房屋尚未交付,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市场估值约61万元(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一号房屋权利由周建国继承;

周建国向其他四方继承人各支付补偿款78,220.2元;

其他继承人负有配合未来产权登记的义务。

注:法院认定录像遗嘱形式不合法,不成立,但结合孙桂兰生前意愿及周建国对房屋的实际贡献,酌情多分。

三、法院说理

 

房屋实际权属≠登记名义
虽然宅基地登记在孙桂兰名下,但:

 

建房时其已高龄,无经济能力;

周建国能说明建房时间、资金来源、出租情况;

多名亲属证实其为实际出资人;
→ 原房屋实际产权人为周建国,孙桂兰仅为“背户”。

 

“背户”协议视为家庭内部分配合意
腾退时,家庭内部已约定:孙桂兰仅取得一套安置房(即一号房屋),其余利益归周建国。该安排合理,应予尊重。

 

 

录像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须: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视频中表明身份、录制日期。
本案视频中,见证人未自报姓名,也未显示日期,不符合法定要件,遗嘱不成立。

 

虽遗嘱无效,但可酌情多分
法院认为:

 

视频中孙桂兰神志清醒,明确表达“房子给周建国”;

周建国长期赡养母亲、办理丧葬;

房屋本就由其出资建设;
→ 出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及公平原则,判决周建国继承50%份额(折价后取得全部产权),其余50%由其他继承人均分并获补偿。

四、律师提示

 

“背户”拿房,风险极高!
本案周建国虽胜诉,但历经诉讼、举证、补偿,耗时耗力。若孙桂兰反悔或早逝,可能彻底丧失房屋。强烈建议:具备资格后立即过户,避免“借名”安排。

 

 

录像遗嘱不是“拍个视频就行”
必须做到:

 

开头清晰说出“我是XXX,今天是X年X月X日”;

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出镜,并自报姓名、身份证号;

视频不得剪辑、中断。
否则,如本案,百万房产可能按法定继承分割。

 

谁建房、谁出资,是确权关键
农村房屋权属争议中,建房出资、使用管理、户口登记是法院判断实际权利人的核心依据。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建材票据、证人证言。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即使遗嘱无效,若能证明长期照顾、承担医疗丧葬费用,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酌情多分。

 

 

安置房未交付,也能确权
本案房屋尚未建成交付,但法院仍判决“合同权利”归周建国。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可继承财产,无需等待房产证。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亲情不能代替法律程序。无论是“背户”还是立遗嘱,都需用合法形式固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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