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静与赵明远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3年,赵明远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通过甲公司居间,以12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时支付首付款50万元,贷款70万元。
陈静在离婚诉讼及本案中主张:
一号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贷从赵明远账户扣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赵明远隐匿财产,请求确认其与赵明远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售房款。
赵明远及其弟弟赵明辉辩称:
一号房屋实为赵明辉借赵明远名义购买;
首付款46万余元由赵明辉配偶李婷直接支付至甲公司资金监管账户;
自2015年起,每月房贷均由赵明辉、李婷稳定转账至赵明远还贷账户;
2024年,赵明辉一次性付清剩余贷款43.2万元;
2017年双方在离婚协商中,陈静已知悉并认可该房归赵明辉所有。
2024年11月,一号房屋已过户至赵明辉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此前离婚诉讼已认定该房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未予处理。
三、法院说理
实际出资与还款行为高度吻合借名买房事实
首付款由李婷直接支付至中介监管账户;
近十年房贷均由赵明辉夫妇持续、稳定偿还,金额与月供一致;
赵明远从未向赵明辉夫妇偿还上述款项;
2024年提前结清贷款亦由赵明辉出资。
原告曾明确认可房屋归属
在2017年双方就财产分割的正式协商记录中,陈静同意:“该房产为赵明辉所有,未来应过户至其名下”。虽其称“当时受误导”,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自认。
登记名义不等于真实权属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且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推翻登记推定。本案中,出资、还款、协商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赵明辉为实际权利人。
离婚后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缺乏基础
因房屋自始不属于赵明远个人财产,更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陈静无权要求分割。
四、律师提示
“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
借名买房虽存在风险,但若能证明出资+还款+合意三要素,法院可确认实际权利人。本案即典型成功案例。
离婚时隐瞒“代持”房产?未必能得逞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仅为“名义持有人”,且配偶知情或曾书面认可,离婚后难以再主张分割。
关键证据往往藏在“旧记录”里
本案胜负关键之一,是2017年双方在程序中的书面确认。任何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或录音表述,都可能成为日后证据。
长期稳定代还房贷,是借名买房的重要佐证
法院特别强调:赵明辉夫妇“连续、稳定”还款近十年,且金额精准匹配月供——这远超一般亲属间“帮忙”,指向真实权属安排。
借名买房虽有效,但仍高风险
本案赵明辉胜诉,但因其及时过户、证据充分。若遇名义人债务、离婚、死亡等情况,实际权利人可能丧失房屋。强烈建议:具备资格后立即过户。
本文由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借名买房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无论是出名人还是借名人,都应保留完整出资凭证、书面协议及沟通记录——否则将面临巨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