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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父与李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强,长女李静、次女李梅、三女李芳。李父于2011年6月去世,李母于2013年6月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2011年,李父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其名下宅院获得四套拆迁安置房及周转费、延期违约金等补偿。此后,李父生前签署《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直接变更为李强名下,另一套变更为李母名下。
剩余三套安置房(后统一编号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虽已建成,但因继承人对权属存在争议,一直未交付,亦未办理产权登记。
此外,拆迁期间发放的周转费及延期违约金共计180余万元,均由李强一人领取并控制,未与其他继承人分配。
李静、李梅、李芳曾于2014年提起继承诉讼,但因房屋尚未建成交付,法院未处理房产分割(B号民事判决)。现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三人再次起诉,请求:
确认三套安置房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并按份共有;
判令李强返还其擅自领取的补偿款中属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李强辩称:宅基地上房屋系其个人出资建造,父母未出钱,三姐妹无权继承。其前妻徐敏亦主张曾参与建房,要求分得份额。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由李静、李梅、李芳、李强四人各继承25%份额;
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李静、李梅、李芳每人支付周转费及违约金339,152元。
注:已赠与李强的那套房屋,法院认定属生前赠与,不作为遗产处理。
三、法院说理
拆迁权益归属以登记为准
拆迁档案明确记载被拆迁人、产权人均为李父,入户调查仅列李母为家庭成员。各方虽主张建房出资,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认定被拆迁房屋属李父、李母夫妻共同财产。
生前赠与有效,其余房产按法定继承
李父生前已将一套房变更至李强名下,三原告亦认可系赠与,法院予以确认。剩余三套安置房属遗产,由四名子女平均继承。
补偿款按房屋份额对应分割
周转费及违约金系基于全部四套房屋面积发放。法院酌定已赠与李强的那套房对应部分归其所有,其余三套对应的补偿款(合计约135.6万元)作为遗产,由四人平均分配,每人339,152元。
赡养义务主张未获支持
原告称李强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此前生效判决已按均分处理,故本次仍维持平等继承原则。
四、律师提示
拆迁房未办证≠不能继承
即使安置房未交付、未登记,只要权利来源清晰、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可判决按份共有。继承人可凭判决办理后续手续。
生前处分行为优先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若在世时已将房产变更至某子女名下,并有书面文件(如《产权变更申请》),通常视为赠与,不再纳入遗产范围。
补偿款与房产绑定,按份额分割
周转费、违约金等拆迁附属权益,随房屋权属走。若一套房已赠与,则其对应补偿归受赠人;其余部分按继承比例分配。
“谁建房谁所有”需举证
主张对宅基地房屋享有份额,必须提供出资凭证、施工记录、证人证言等。仅口头陈述“我出钱盖的”,法院不予采信。
前儿媳一般无继承权,但可主张共有份额
徐敏作为李强前妻,对李父李母遗产无继承权。但若能证明其对被拆迁房屋享有共有权益(如共同出资建房),可另案主张财产分割——但本案中因其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多子女家庭:拆迁利益分配极易引发亲情裂痕。建议父母在世时通过协议或公证明确安排;子女维权时,务必保留付款、建房、赡养等证据——感情讲不清,法律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