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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性质变更无法过户,购房者成功解除合同获赔249万|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31日,王先生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定制开发协议》,约定王先生定制甲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总价款约355.7万元,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前。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分五次支付购房保证金共计178.7万余元。

 

然而,甲公司始终未与王先生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交付房屋。2016年6月,甲公司发布《告知》,明确表示:同意退房,并按总房款20%的标准向购房者支付赔偿。

 

但此后多年,甲公司既未退款,也未履约。王先生多次催要无果,直至2024年提起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制开发协议》;

判令甲公司退还已付房款178.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71.1万余元(即总房款20%)。

甲公司辩称:王先生的合同解除权早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依法已消灭,应驳回全部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定制开发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4年12月20日终止;

甲置业公司十日内退还王先生购房款178.7万余元;

甲置业公司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1.1万余元。

尽管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但因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依职权判令合同终止,并全额支持20%违约金。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签订的《定制开发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甲公司长期未办理预售许可、无法签订网签合同、不能交付房屋,导致王先生无法取得产权,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解除权虽过除斥期间,但合同已陷入“履行不能”

 

法院查明:因政策调整,案涉房屋现仅允许企业法人购买,个人无法办理网签及过户。即便王先生愿意继续履行,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在非金钱债务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解除权除斥期间限制。

20%违约金主张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如甲公司无法签订预售合同,应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该标准系双方事先协商确定,且甲公司曾在2016年《告知》中再次确认此赔偿方案。王先生主张71.1万元(355.7万×20%),具有充分合同与事实依据,法院予以认可。

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即便合同被司法终止而非“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67条,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甲公司仍须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四、律师提示

 

“定制开发”“内部认购”风险极高,慎签非标准合同

 

此类协议往往规避预售监管,一旦项目受政策、资金或规划影响,极易陷入“钱房两空”。建议优先选择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现售/期房项目。

解除权过期≠无法维权,可申请“司法终止”

 

很多购房者误以为“超过一年就不能退房”。但若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如限购、用途变更、烂尾等),可依据《民法典》第580条请求法院终止合同关系,突破除斥期间限制。

开发商书面承诺(如公告、告知函)是关键证据

 

本案中,甲公司2016年发布的《告知》明确承诺“退房+20%赔偿”,成为法院支持高额违约金的重要依据。务必保存开发商所有书面承诺,包括公众号通知、纸质公告、邮件等。

20%违约金并非“过高”,法院通常尊重合同约定

 

商业办公类房产交易中,20%违约金属于合理范围。只要合同明确约定,且开发商曾自认,法院一般不会调减。

长期拖延项目,尽早起诉锁定权益

 

本案拖延近11年,若非政策彻底封死个人购买路径,维权难度将更大。建议购房者在逾期交房超1年或开发商明确违约后6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证据灭失或执行困难。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定制”“内部认购”“工抵房”等非标交易,务必警惕合同陷阱。如已付款但多年无法签约或办证,切勿被动等待。即使解除权看似过期,只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仍可通过司法途径终止合同、追回本金并主张违约金。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挽回损失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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