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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影响落户卖房,损失如何计算?北京房地产律师给出答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9年8月,周文涛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724万余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18个月内完成楼栋首次登记(即“大产证”),以便业主自行办理个人产权证。

 

甲公司如期于2020年12月30日交房,但因与项目总包方乙公司发生纠纷,乙公司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导致甲公司直至2024年8月29日才取得大产证。期间,周文涛因无产权证,无法办理积分落户、出售房产等,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8万余元(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7月1日起算至2024年9月9日)。

 

甲公司辩称:

 

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的千分之二(约1.4万元);

逾期系第三方乙公司恶意阻挠所致,甲公司无主观过错;

业主未举证实际损失,日万分之一标准远超合理范围,属变相惩罚性赔偿;

房屋早已交付使用,购房目的已实现,未造成实质损害。

二、裁判结果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文涛逾期办证违约金576,339.9元。

 

法院支持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但将违约截止日调整为2024年9月3日(通知业主办证次日),并认定合同中“违约金上限千分之二”条款无效。

三、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逾期办证构成违约

 

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首次登记,导致业主无法办证,已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上限”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补充协议中“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千分之二”的约定,系甲公司单方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显著减轻自身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应认定无效。

日万分之一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未显失公平

 

主合同正文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该标准在北京市商品房交易中属常见范围,不构成过高。

违约截止日以“具备办证条件+通知业主”为准

 

甲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取得大产证,并于9月2日通知周文涛于9月3日领取办证材料。法院认为,业主应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故违约金计算至9月3日止。

第三方原因不能免除开发商对业主的合同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购房人。开发商应先行向业主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

四、律师提示

 

“违约金上限”条款未必有效

 

开发商常在补充协议中设置极低违约金上限(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二),此类条款若未显著提示、且明显失衡,法院可认定无效。

逾期办证损失虽难量化,但无需业主举证

 

法院通常认为,产权证影响落户、子女入学、房产交易、抵押融资等,损失客观存在,不因业主未提供具体证据而否定。

开发商不能以“第三方过错”免责

 

即便因施工方、政府部门等原因导致逾期,开发商仍需先对业主担责,再另案追偿。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违约金起止时间有讲究

起算日:交房后18个月届满次日;

截止日: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 + 通知业主领取材料之合理期限。

业主拖延领材料,可能被认定扩大损失。

维权要趁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持续性债权,每日产生新请求权,但建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三年内主张,以防风险。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合同中的“小字条款”可能暗藏陷阱。面对开发商设置的极低违约金上限,业主不必被动接受。只要合同主文约定了合理标准,且开发商存在违约,就有机会通过诉讼争取公平赔偿。专业律师可帮助识别格式条款效力,精准计算违约期间,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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