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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林国栋于2022年11月去世,生前育有一子林志远、一女林静雯。林静雯经法院判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由其兄林志远担任监护人。
2017年,林国栋将其名下的二号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746万元。根据林国栋、林志远及案外人三方签署的《协议》,其中330万元交由林志远保管,明确用于林志远和林静雯的生活开支,并约定“林志远应对林静雯今后生活妥善安排和照顾”。
此后,因家庭矛盾加剧,林国栋认为林志远未尽赡养义务,于2022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志远返还330万元。同年8月16日,林国栋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
其居住的一号房屋归朋友陈建国所有;
二号房屋售房款330万元虽已交付林志远,但因“被其骗扣”,要求通过诉讼追回,该款项及相关权益全部遗赠给陈建国,用于陈建国和林静雯的医疗与生活;
指定陈建国为林静雯的监护人;
明确林志远不得继承任何财产。
然而,2022年10月9日,林国栋又另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房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不久后,林国栋去世。
陈建国持第一份遗嘱起诉,请求继承330万元售房款及相应权益。林志远、林静雯则抗辩称:该款系赠与,不属于遗产;且陈建国趁老人病重哄骗其立遗嘱,甚至控制其人身自由,遗嘱应属无效。
二、裁判结果
确认330万元售房款中,99万元属于林国栋可处分的个人财产,构成遗产;
该99万元按遗嘱处理,但结合林静雯实际情况,陈建国继承30%(29.7万元),林静雯继承70%(69.3万元);
林志远作为林静雯的监护人,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9.7万元支付给陈建国;
驳回陈建国关于继承全部33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330万元的法律性质
根据2017年三方《协议》,330万元系林国栋对两名子女的附义务赠与,交付后即完成财产权转移,原则上不再属于遗产。
赠与是否可撤销?
法院查明,林志远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被法院判令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构成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林国栋有权撤销对其的赠与。但对无过错且需长期照护的林静雯,赠与不得撤销。
遗产范围如何界定?
330万元中,仅林志远对应的30%份额(99万元)可被撤销并回归遗产;其余70%(231万元)仍属林静雯个人财产,林国栋无权通过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遗嘱效力与分配原则
2022年8月16日遗嘱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其将本属林静雯的财产一并遗赠给陈建国,该部分无效。
同时,法院已依法指定林志远为林静雯监护人,遗嘱中的监护指定不再具有效力。
综合考虑林国栋意愿、林静雯特殊状况及陈建国的实际付出,法院酌定:可继承的99万元中,陈建国得30%,林静雯得70%。
弘扬善行,兼顾法理
法院特别指出,陈建国作为邻居,在林国栋晚年多次陪诊、垫付医疗费用,体现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善举值得肯定,但不能突破财产权属的基本法律边界。
四、律师提示
赠与完成≠可随意反悔,但有例外
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如不赡养、虐待),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本案正是基于此支持部分返还。
自书遗嘱务必“三要素齐全”
全文手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本案两份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不能“越界处分”
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将已赠与子女的财产再次遗赠他人,该条款无效。
监护人由法院指定优先于遗嘱指定
即使遗嘱指定监护人,若法院已另行指定,应以司法裁定为准。
非亲属获遗赠,需有事实支撑
长期照料、经济支持等行为可增强遗嘱合理性,但法院仍会严格审查财产归属与程序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