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秀兰育有两女:长女张慧、次女张敏。张敏于2008年去世,留有一子赵阳(即李秀兰的外孙)。
李秀兰丈夫早年去世,晚年由长女张慧独自赡养,直至2018年去世。
2015年,张慧出资为母亲购买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登记在李秀兰一人名下。
2017年8月30日,89岁的李秀兰在两名邻居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在我去世后由女儿张慧个人继承。”
因李秀兰不识字,遗嘱由邻居邢某代书,另一邻居宋某见证。李秀兰在遗嘱上签了一个“李”字并加盖人名章,两位见证人签名确认。
现场还录制了视频,显示李秀兰神志清楚,能回答简单问题。
李秀兰去世后,外孙赵阳拒绝配合过户,主张:
遗嘱形式不合法(签名不清、未签日期、盖章无效);
见证人是张慧同事,有利害关系;
老人年事已高、患有脑梗,无立遗嘱能力;
遗嘱内容“用词严谨”,不像不识字老人能表达的意思;
整个过程系“导演”,非真实意愿。
张慧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判令一号房屋归其继承,赵阳配合过户。
裁判结果
✅ 确认代书遗嘱中关于一号房屋的处分有效;
✅ 一号房屋由张慧继承所有;
✅ 赵阳须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注:法院未支持赵阳关于遗嘱无效的全部抗辩,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反证。
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真实意思可确认
遗嘱虽仅签“李”字、未写完整日期、人名章未备案,
但有全程视频+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能证明李秀兰神志清醒、自愿表达;
法律对形式的要求,核心是保障真实意愿,而非机械苛责笔迹或日期。
见证人与继承人关系不构成“利害关系”
邢某、宋某虽为张慧同事兼邻居,
但非法定继承人、非受遗赠人,亦未从遗嘱中获益;
→ 不属于《继承法》禁止的“利害关系人”,具备见证资格。
高龄≠无行为能力,需举证证明神志不清
赵阳称老人“时而糊涂”,但未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
视频显示老人能应答、配合签字,反应虽慢但逻辑连贯;
→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遗嘱内容“规范”不等于非本人意愿
代书遗嘱本就由他人整理语言,只要忠实反映口述意思即有效;
不识字者完全可通过口述表达“房子给大女儿”的核心意愿。
盖章+签名+视频=意思表示完成
即使签名不全,结合按章、口头确认、录像佐证,
→ 足以认定李秀兰对遗嘱内容知情并同意。
律师提示
✅ 代书遗嘱“双见证人”必须无继承利益!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不得作见证人;
本案邻居虽与原告熟识,但无财产利益关联,法院认可其资格——但仍有李险,建议选社区干部、律师等中立第三方。
✅ 高龄、患病≠无立遗嘱能力,关键看“当时状态”
立遗嘱当日如有医院体检记录、神志评估、全程录像,可大幅降低争议李险。
✅ 签名不清可用“盖章+录像”补强
对不识字老人,建议:
(1)同步录像口述意愿;
(2)在见证人监督下按手印或盖章;
(3)由老人亲口复述“这是我同意的遗嘱”。
✅ “诱导提问”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只要老人能自主回答、未被强迫,简单引导性问题(如“这房子您想给谁?”)不构成胁迫。
✅ 北京遗产律师强烈建议:
涉及高龄、再婚、代位继承等复杂家庭,务必通过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
代书遗嘱尽量保留原始录像载体(手机、U盘),避免因“无法提供原件”被质疑真实性。
遗产继承律师特别提醒:
本案若无视频,仅凭一个“李”字签名,极可能被认定无效;
证据链越完整,遗嘱越安全——感情再好,也要“留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