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亲留公证遗嘱将房产全给儿子,两女儿还能分到钱吗?北京遗产律师解析“多尽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规则
案情介绍
赵振国与妻子孙玉兰育有三名子女:长女赵文婷、次女赵文静、儿子赵明辉。
2000年,赵振国作为甲研究院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房——一号房屋(建筑面积约70㎡),2003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赵振国名下。该房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甲研究院另分配一套无产权证的二号房屋(13㎡平房)供赵家使用。
孙玉兰于2018年5月去世,未留遗嘱;赵振国于2022年3月去世。
2018年11月,赵振国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我可继承妻子孙玉兰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儿子赵明辉个人继承。”
赵文婷、赵文静遂起诉,请求:
1. 确认三人按份共有一号房屋(两女儿各1/8,儿子3/4);
2. 分割二号房屋使用权;
3. 要求赵明辉支付自2022年3月起的房屋使用费(按9000元/月计算)。
赵明辉辩称:
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30余年,承担全部照护责任;
妻子亦长期照顾患病老人;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二号房屋非遗产,不应分割;
使用费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归赵明辉单独所有;
✅ 赵明辉向赵文婷、赵文静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 驳回关于二号房屋使用权及房屋使用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经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462.9万余元。法院认定赵明辉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法定继承基础上酌情多分。
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赵振国与孙玉兰各占1/2份额;
孙玉兰去世后,其1/2份额由配偶+三子女四人法定继承,原则上每人1/8;
赵振国通过公证遗嘱,将其自身1/2 + 继承自孙玉兰的1/8 = 5/8份额,全部遗赠赵明辉。
2. 但赵明辉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突破“均等继承”原则
父母晚年患癌症、骨折、脑梗等重病,长期卧床;
赵明辉夫妇与父母同住30余年,承担陪诊、护理、丧葬等全部事务;
赵振国生前回忆录详述照料细节,法院予以采信;
→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 最终份额调整:赵明辉实际获得全部产权
若严格按遗嘱+法定继承,赵明辉应得5/8 +(因多分而增加的份额);
法院综合考量后,判令房屋整体归赵明辉,并向两女儿各补偿50万元(合计100万,约占总值21.6%),体现“多尽义务多得份额”的公平原则。
4. 二号房屋非遗产,不参与继承分割
该房为单位分配的无产权公房,仅具使用权;
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继承。
5. 房屋使用费主张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未决前,房屋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赵明辉作为共有人之一占有使用,不构成无权占有,无需支付使用费。
律师提示
✅ 公证遗嘱并非“绝对有效”——它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
赵振国虽想把整套房给儿子,但孙玉兰的1/2份额属于遗产,他无权直接指定归属。子女仍有权主张法定继承。
✅ “多尽赡养义务”是争取多分遗产的核心突破口
法院重点审查:
是否长期共同居住;
是否承担医疗陪护、生活照料、丧葬事务;
是否有病历、票据、证人、日记等佐证。
→ 本案中,回忆录+病历+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 无产权公房(如单位平房、自建房)不能继承
此类房屋仅有使用权,通常由单位或集体收回,或由实际居住人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 继承纠纷未决期间,一方居住不产生使用费
只要未被法院确认为“无权占有”,其他继承人主张租金或使用费,基本不会被支持。
✅ 如何最大化保障权益?
若您是多尽义务方:立即收集照料记录、医疗支出凭证、邻居证言;
若您是未同住子女:勿轻信“房子全归某人”,先查房产是否夫妻共有;
尽早启动继承确权程序,避免长期占用导致被动。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公证遗嘱虽强,但挡不住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主张;
而“多分”不是口号,必须用扎实证据说话。
面对家庭房产纠纷,专业评估+证据固化+策略诉讼,才是拿回应得权益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