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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争房产,法院支持吗?北京房产律师用真实案例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志远与前妻育有两女:林思源、林思琪。2011年,林志远与沈文婷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沈文婷带其未成年女儿沈小雅共同生活,三人长期居住在一起。

2021年,林志远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及与沈文婷共有四套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婚后购买,登记在林志远一人名下;

二号房屋:位于江苏某市,联排别墅,登记为林志远与沈文婷共同共有;

三号房屋及车库:位于江苏某市,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四号房屋:位于江苏某市,原为沈文婷父亲单位房改房,后过户至林志远与沈文婷名下。

林思源、林思琪作为亲生女儿,起诉要求依法继承上述四套房屋。
沈文婷、沈小雅则主张:

沈小雅与林志远形成抚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林志远生前主要由她们照顾,应多分遗产;

四号房屋实为沈父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沈文婷所有,她向林思源、林思琪、沈小雅每人支付折价款169.25万元;
✅ 二号房屋:沈文婷占62.5%份额,林思源、林思琪、沈小雅各占12.5%(因房价无法评估,暂不分割实物);
✅ 三号房屋及车库归沈文婷所有,她向三人每人支付21.19万元;
❌ 四号房屋权属存疑,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

注:所有房屋均先析出50%为沈文婷夫妻共同财产,剩余50%作为林志远遗产,由四名继承人平均分配。

 

法院说理

 

继女沈小雅有权继承

 

林志远与沈文婷结婚时,沈小雅尚未成年;

证据显示林志远长期承担其生活、教育费用,并共同居住;

养老服务合同中明确填写“父女关系”;
→ 法院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四人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

 

虽然沈文婷、沈小雅主张“尽主要扶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陪护、医疗支出等证据;

林志远资产雄厚,且晚年处于疫情期间,探望减少不等于“未尽赡养义务”;
→ 四人平均继承林志远遗产份额。

 

房屋先析产,再继承

 

所有婚后购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必须先分出50%归配偶沈文婷,剩余50%才作为遗产分割。

 

四号房屋因权属不清,暂不处理

 

虽登记在林、沈名下,但原始购房人为沈父,且无付款凭证证明林志远出资;

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需另案确权。

 

拒绝配合评估,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曾多次拒绝评估公司入户勘验房屋及家具;

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家具家电价值成立,并酌情支持折价补偿。

 

律师提示

✅ 继子女能否继承?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不是所有继子女都能继承!必须满足:

再婚时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

继父母实际承担抚养、教育、生活照料;

有稳定共同生活事实。
→ 建议保留学费、医疗费、合影、学校记录等证据。

✅ 没遗嘱≠房子平分!先析产再继承
婚后买的房,即使只写一方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先拿50%,剩下50%才由所有继承人分。

✅ 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未必全是遗产
若房屋来源存疑(如借名买房、父母出资、房改房),法院可能暂不处理,需先确权。

✅ 拒不让评估公司进门?小心法院直接采信对方主张
《民诉法解释》第90条:持有证据一方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 切勿以“保护隐私”为由阻挠司法程序!

✅ 多套房继承,优先考虑“归谁使用”
法院通常将房屋判给实际居住人(如配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避免强制拍卖。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如果您家中有:

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

房屋登记在已故亲人名下多年未分割;

继子女主张权利但证据不足;
✅ 立即收集购房合同、付款记录、居住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 委托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启动确权程序——
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固定,份额越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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