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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三个子女和母亲怎么分?北京房产律师用案例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老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周文、长子周明、次女周华。周老先生于2022年2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登记在周老先生名下的一号房屋,系其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老先生去世后,四名法定继承人(配偶+三子女)就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周文作为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对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李女士主张自己应多分,理由是年迈、需养老;周明表示愿意按市场价收购其他份额;周华则坚持均分。

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50%份额属于李女士个人财产,另50%为周老先生遗产,由四人共同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女士享有62.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含其原有50% + 继承12.5%); 

周文、周明、周华各继承12.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如后续需处置房屋(如出售、析产),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院说理

 

无遗嘱即按法定继承处理
周老先生未留遗嘱,其遗产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李女士及三名子女共同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一号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周老先生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先析出50%归李女士所有;
→ 剩余50%作为遗产,由四名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每人12.5%)。

 

 

“配偶年迈”不等于“必须多分”
李女士主张多分,但法院查明其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享有医保,不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多分条件,故未支持其多分请求。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分,但本案未达成合意
虽然法律允许继承人协商不均等分割,但因周文、周华反对多分,法院只能依法均分。

 




律师提示

✅ 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购买的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除非有特别约定,均属夫妻共有。继承时必须先“分一半给配偶”,再分遗产。

✅ 没遗嘱≠房子平分!配偶天然多拿一半
很多人误以为“四个继承人,每人25%”。实际上: 

配偶先拿50%(个人财产); 

剩下50%遗产四人分 → 每人12.5%; 

配偶最终占62.5%,远高于子女。

✅ 想多分遗产?必须满足“双困”条件
《民法典》规定多分需同时满足: 

生活有特殊困难(无稳定收入、靠低保等); 

缺乏劳动能力(高龄、重病、残疾)。
仅有“年纪大”“需要养老”不够格。

✅ 子女想“买断”份额?需其他继承人同意
若有人愿按市价收购其他份额(如本案周明),必须全体同意,否则只能维持按份共有,或通过析产诉讼强制分割。

✅ 尽早办继承公证或确权,避免后续纠纷
房屋长期处于“多人共有”状态,未来出售、抵押、拆迁均需全体签字,极易引发矛盾。建议继承开始后尽快完成确权登记。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父母去世未留遗嘱,
✅ 第一时间查清房产是否婚内购买;
✅ 确认配偶是否健在;
✅ 收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尽快协商或起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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