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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出钱买房登记儿媳名下,离婚后房子成“他人财产”?北京房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王女士(年近六旬)在海南看中一套养老房——一号房屋(三亚市)。因年龄超限无法办理长期按揭贷款,遂与儿媳李婷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

房屋以李婷名义购买、贷款;

所有购房款(首付69.9万元 + 贷款103万元)及后续费用均由王女士承担;

房屋实际所有权归王女士,待可过户时,李婷须配合转移登记。

 

签约后,王女士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85万元、92.59万元用于偿还全部房贷。房屋交付后,王女士负责装修、缴纳物业费、维修资金,并长期持有房产证及所有缴费凭证,实际占有使用该房。

 

2024年,王女士得知李婷已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子(王女士之子)张磊名下。经查,该房屋因张磊涉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

 

王女士遂起诉,请求:

1. 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2. 判令李婷、张磊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李婷与张磊均当庭同意王女士全部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王女士与李婷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二、驳回王女士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1.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王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贷款、物业费等,持有原始票据及房产证;

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符合“借名买房”典型特征;

借名原因(年龄无法贷款)合理,无规避限购等非法目的。

 

2. 协议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完全满足。

 

3. 但过户请求暂不支持:

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磊名下,且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规定,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即使各方同意,亦不能对抗司法强制措施。

 

律师提示

 

1. 借名买房虽可能有效,但风险极高:

登记人一旦负债、离婚或反悔,房屋极易被查封、执行或转移。本案虽胜诉确认权利,却因查封无法过户,养老计划落空。

 

2. 证据链必须完整: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协议 + 全额付款凭证 + 物业缴费记录 + 微信沟通 + 房产证持有。缺任何一环,都可能败诉。

 

3. “配合过户”不等于“能过户”:

即使对方自愿配合,若房屋存在查封、抵押、限购等障碍,法院仍会驳回过户请求。务必在起诉前查询房屋状态。

 

4. 避免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

李婷将房屋转至儿子名下,本意或是“内部流转”,却触发外部债权人查封。家庭内部处置不动产,务必谨慎评估债务风险。

 

5. 替代方案更安全:

若因年龄无法贷款,可考虑:

与子女共同购房(按份共有);

由子女贷款、父母赠与首付款并签订书面协议;

购买全款小户型,避免贷款依赖。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借名买房本质是“用别人的名,冒自己的险”。即便亲情深厚,也难抵市场波动与人性考验。如确需操作,请务必签署书面协议、保留完整资金流水、及时主张权利,并定期查询房屋登记状态。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保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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