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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多次查封仍出售?房产买卖律师:卖家涉嫌隐瞒重大瑕疵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5日,周明与李强、王芳(系夫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明以220万元购买其名下的一号房屋,房屋性质为自住型商品房。

 

根据补充协议,周明分六期支付房款:

首笔10万元定金付至王芳账户;

后续110万元分三次付至李强账户;

第五期80万元用于代偿房屋贷款;

尾款20万元待满五年后过户时支付。

 

截至2021年3月5日,周明已支付前四期共计120万元,李强、王芳交付房屋钥匙,周明随后将房屋出租使用。

 

然而,自2022年1月起,一号房屋因李强、王芳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多次司法查封,至今未能解除。周明多次联系二人无果,且因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2025年,周明起诉请求:

1.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 二被告返还120万元购房款;

3. 支付资金占用费(按三年期存款利率4倍计算);

4. 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庭撤回该项)。

 

李强辩称“不懂法律”,不同意解约和退款;王芳未出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周明与李强、王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5年2月23日解除;

二、李强、王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周明购房款120万元;

三、驳回周明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1.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房屋被司法查封,依法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周明无法取得所有权,购房核心目的落空,符合《民法典》第563条“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

 

3. 解除时间以送达为准:合同自起诉状有效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2月23日)解除。

 

4. 房款应全额退还:合同解除后,卖方应返还已收款项。李强、王芳作为共同出卖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5. 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因周明自2021年起实际占有并出租房屋,享受使用利益,故无权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6. 缺席不影响责任承担:王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

 

律师提示

 

1. 签约前务必查清房屋产权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北京通”APP查询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信息。自住型商品房还须核查是否满五年、能否上市交易。

 

2. “先交钱、后过户”风险极高:尤其在未完成网签或资金监管的情况下,一旦卖方涉诉,房屋极易被查封,买家可能“钱房两空”。

 

3. 占有≠所有权:即使拿到钥匙、装修入住甚至出租,只要未完成过户登记,法律上仍非业主,无法对抗法院查封或第三人权利。

 

4. 夫妻共同出售,责任共担:即便一方声称“不知情”或已离婚,只要合同由双方签署,即视为共同债务,需共同返还房款。

 

5. 资金占用费并非必然支持:若买方实际使用房屋,法院可能认为其已获对价利益,不再支持利息或占用费主张。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购买二手房,尤其是自住型商品房、回迁房等受限房产,务必做到“三查”——查产权、查查封、查政策限制,并尽量通过银行资金监管账户支付大额房款,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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