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3年,为规避房产“低买高卖”过程中的二次过户税费,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郑伟(化名)策划了一套复杂的“过桥式”交易安排:
先由其员工林静(化名)以565万元名义与房主周明(化名)签订《买卖居间合同》,购入“一号房屋”;
再安排与自己素不相识的王莉(化名)——林静的姑嫂——作为周明的公证受托人,代其与实际买家吴强(化名)签订成交价650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
所有售房款由王莉代收后,按郑伟指令转入其个人账户或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整个过程中,王莉未出资、未参与谈判、未获取任何收益,仅因亲属关系“帮忙签字”。交易完成后,周明发现仅收到515万元,遂将王莉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5万元差额。
因王莉未收到开庭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A号判决,缺席判令其返还85万元。虽经上诉(B号判决维持)、再审被驳回,王莉最终在执行阶段与周明达成和解,实际支付55万元,并承担了公告费、诉讼费及多次银行扣划。
此后,王莉起诉郑伟,主张自己系无偿受其委托行事,所有款项均已转交,损失应由郑伟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王莉与郑伟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王莉因履行委托事务遭受损失,且该损失不可归责于其自身,依法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判决: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莉赔偿实际损失55万元。
法院说理
法院重点分析以下几点:
委托关系可基于事实行为成立。即便双方素不相识、无书面协议,只要存在明确指示、资金流向、事后协商等证据链,即可认定委托关系。
王莉未从中获利。全部售房款(合计约510万元)均按郑伟要求转出,包括现金交付的15万元中介费,有第三人及证人佐证。
郑伟的行为自相矛盾:
一方面称“仅提供收款账户”,
另一方面在王莉被限高、账户冻结后多次提供经济帮助;
还签署《三方协议》承诺“两个月内解决执行问题”;
更同意将50万元暂存第三方用于赔付周明。 这些行为与其抗辩明显不符,有违常理。
损失以实际履行为限。尽管原判金额为85万元,但王莉仅实际支付55万元,故赔偿范围以此为准。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930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支持王莉的诉求。
律师提示
切勿轻易担任他人房产交易的“名义代理人”。即使做了公证委托,一旦出现纠纷,你就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
“避税”操作极易引发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为省几万元税费,导致无辜者十年维权、背负债务。
保留完整证据链至关重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三方协议、证人证言,都是证明“你只是执行者”的关键。
即使被缺席判决,仍可向实际操控人追偿。但需注意:赔偿金额以你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非原判决金额。
警惕“帮忙”变“担责”。亲情、信任不能替代法律风险评估。涉及大额房产交易,务必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名字出现在房产合同或公证书上,就可能成为唯一被告。别让“举手之劳”,变成“倾家荡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