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1日,陈先生(化名)与林先生(化名)在甲中介公司(化名)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林先生将其名下一号房屋(建筑面积216.25㎡,用途为商业)出售给陈先生;
房屋总价620万元,已设定抵押820万元,最迟于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解押;
房屋已出租,租期至2029年2月28日,月租金35,363元,押金20万元;
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后,押金20万元由林先生转交陈先生,由陈先生在租期届满后退还承租人;
陈先生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
剩余房款605万元应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资金监管支付。
签约当晚,林先生才告知中介:实际存在一份《补充协议》,将租金降至每月3万元,且声称20万元押金中17万元是营业执照押金,只能转交3万元。陈先生对此表示无法接受。
更关键的是,林先生在签约前未告知承租人出售事宜,也未取得其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签约后第6天(11月7日),林先生主动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买家要求20万押金必须给到”。
2023年11月6日,林先生曾微信承诺:“11月13日偿还银行贷款410万元,办理解押”。但到期未履行。
2023年11月13日,陈先生通过中介向林先生发送《解除合同告知书》,主张因林先生多项违约行为(隐瞒租赁实情、擅自解约租户、未按期解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林先生反诉称:陈先生未按期支付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违约金114万元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林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2. 驳回林先生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谁违约”这一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一、林先生存在多项根本违约行为
1. 隐瞒真实租赁情况:
合同载明月租35,363元,但实际存在《补充协议》降租至3万元;
签约时未披露,损害陈先生对租金收益的合理预期。
2. 未依法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虽事后补交无日期的声明,但录音证明签约前未告知承租人卖房,违反合同义务。
3. 擅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11月7日即告知中介“已与租户协商解约”,而租户退租直接导致商用房核心价值丧失;
法院认为:买家购买带租商用房,租户稳定性是交易基础,林先生行为使合同目的落空。
4. 未履行解押承诺:
11月6日书面承诺13日解押,构成对合同的补充承诺;
到期未履行,且无证据证明陈先生同意“用购房款解押”(合同约定需签补充协议)。
二、陈先生不构成违约
支付605万元的期限为11月21日,而11月13日合同已合法解除;
在林先生多项违约、租户即将退租、解押无望的情况下,陈先生行使法定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63条;
三、定金罚则适用
因林先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87条,收受定金方应双倍返还;
反诉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因无违约事实,全部驳回。
律师提示
1. 商用房交易,租约是核心资产:
若房屋带长期租约出售,租户稳定性直接影响交易价值,卖家不得擅自解除。
2. 租赁信息必须如实披露:
隐瞒补充协议、虚报租金,构成欺诈性缔约,买家可主张解除+索赔。
3. 押金归属写入合同即具约束力:
不得以“内部约定”“营业执照押金”等理由单方变更。
4. 口头或微信承诺=合同义务:
卖家承诺具体履约时间(如解押日),即构成合同一部分,违约需担责。
5. 定金≠订金: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违约方将面临“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购买带租商用房时,请务必:
要求查看原始租赁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
核实承租人是否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在合同中明确押金金额、归属及交接方式;
对卖家重要承诺(如解押时间)保留书面证据。
本案再次警示:诚信是交易基石,任何隐瞒或擅自变更,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