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大伟与王小伟系亲兄弟。1983年,在村委会主持下,父母通过分家单将位于顺义区某村的一号房屋(正房5间、厢房2间)分给次子王大伟。1992年,该宅基地登记在王大伟名下,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7年,王小伟因子女较多、住房紧张,向王大伟提出使用一号房屋。1998年,王小伟在未取得王大伟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有老房全部拆除,并出资翻建新房,此后一直由其全家实际居住至今。
王大伟称:当时因父母健在,为顾全家庭和睦未强行阻止;1999年另购一处宅基地供父母养老;直至2024年退休、计划回村居住,要求王小伟返还房屋,遭拒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及宅基地归其所有。
王小伟辩称:双方已于1997年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其当场支付5000元现金,王大伟交付宅基地使用证(“红本”)。因是亲兄弟,未签书面合同。此后翻建、居住26年,王大伟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买卖关系。且王大伟早已迁出本村,非农业户口,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大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一号房屋归王小伟所有,王大伟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尽管宅基地证登记在王大伟名下,但结合全案事实,王小伟的主张更具合理性:
1. 权属证书非绝对依据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在1990年代后基本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状态常与实际权属脱节,不能单独作为确权依据。
2. 红本长期由王小伟持有,王大伟无法合理解释
王大伟称红本交父母保管后“丢失”,但20余年未挂失、未补办、未向村集体或政府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3. 翻建+长期占有构成事实处分
王小伟1998年翻建房屋并持续居住26年,若真为“借用”,王大伟作为权利人却从未主张返还、赔偿或阻止施工,明显违背生活常理。
4. 权利主张严重滞后,违背诚信原则
父亲2007年去世,母亲2020年去世,王大伟直至2024年才首次正式主张权利。法院认为,长期沉默+放任他人使用,构成对权利的默示放弃。
5. 亲兄弟间口头交易符合农村习惯
结合付款、交证、翻建、居住等行为链,口头买卖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当时农村亲属间交易惯例。
6. 王大伟非本村农业户口,削弱权利基础
其长期在市区工作生活,户籍已迁出,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进一步降低其主张的正当性。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王小伟合法取得一号房屋权益,王大伟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1. 宅基地证≠永久产权凭证:若长期被他人占有、使用、翻建,即使登记在你名下,也可能丧失权利。
2. 维权必须及时果断:发现房屋被拆、改建、强占,应立即报警、发函、找村委会调解,并保留证据。拖延超过合理期限,法院将推定你放弃权利。
3. 口头协议在农村可能有效:尤其亲属之间,法院会综合付款、交证、居住、翻建等事实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4. 非农户口慎争农村房产:根据现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非农业户口)原则上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曾登记在册。
5. 亲情不能替代法律程序:即使是亲兄弟,涉及房产处分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保留付款凭证,避免日后“说不清”。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农村房产纠纷的核心是“谁实际控制、谁持续使用、谁承担义务”。如果你名下有祖宅但长期在外,请务必:
定期回村查看房屋状况;
明确向村委会和亲属声明权利归属;
若允许他人使用,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借用/租赁/代管);
一旦发现被擅自翻建或侵占,务必在1年内采取法律行动。
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一样——房证还在手,房子却判给了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