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王大、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小阳(化名)系王五之子,为王老先生之孙。
一号房屋系王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老太太于2005年去世,王老先生于2018年去世。
王小阳称,王老先生于2008年6月2日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全部归孙子王小阳所有。”王老先生去世后,王小阳得知该遗嘱,并立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此时,一号房屋早已于2015年10月由王老先生出售,售房款340万元已由五名子女三次分配完毕,王五因经济困难多分得10万元。
王小阳遂起诉,请求判令全部售房款归其继承所有。
其他继承人(王大至王四及王五之侄王某——代表已故女儿王六的份额)均反对。主要理由包括:
王老先生系文盲,不可能亲笔书写遗嘱;
遗嘱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且唯一在场见证人系王小阳母亲(有利害关系);
房屋早已出售并完成分割,遗产标的已不存在;
王小阳及其父亲王五在分钱时从未提及遗嘱,明显不合常理。
王五虽认可遗嘱真实性,愿将自己分得款项转给儿子,但承认当时不知有遗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小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一号房屋售房款不再作为遗产重新分配,王小阳无权主张。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遗产是否仍存在。
一、遗嘱形式严重瑕疵,依法无效
根据《继承法》(民法典施行前适用),代书遗嘱必须满足: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
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而王小阳提交的遗嘱:
仅有王老先生签名、盖章、按手印;
无代书人签名;
唯一在场人系王小阳母亲,属受遗赠人近亲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得担任见证人;
虽有照片、证人书面证言,但证人未出庭,照片无法证明内容与时间。
法院强调:遗嘱形式要件是保障真实意愿的关键防线,不能以“老人确实想给”为由突破法律规定。
二、遗产标的已灭失,无可供继承财产
一号房屋已于2015年由王老先生生前出售,售房款作为其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前已处分完毕。即便遗嘱有效,所涉房产亦非遗产。
且售房款已在全体继承人间公平分割,王五还多得10万元,王小阳一方当时未提出异议,现时隔多年反悔,有违诚信原则。
综上,遗嘱无效 + 遗产已无,王小阳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1. 代书遗嘱“三必须”:必须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必须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三方签名;必须注明完整日期。
2. 亲属不能当见证人:配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均属“利害关系人”,其见证将导致遗嘱无效。
3. 生前处分财产=撤销遗嘱:若立遗嘱人将房产出售、赠与或毁损,视为以行为变更或撤销遗嘱。
4. 遗产需“存在”才能继承:继承标的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存在的合法财产。
5. 及时主张权利:即使遗嘱有效,若长期沉默、参与财产分割,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想将房产留给孙辈,最稳妥方式是:
(1)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或公证遗嘱;
(2)避免由子女、配偶等亲属担任见证人;
(3)如房屋已出售,应在遗嘱中明确“售房款归属”,而非仅写“房屋归某某”。
否则,即便老人心意真切,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心愿落空,亲情反成纠纷源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