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买卖律师:想凭合伙关系占房产,共有人按登记要房款,裁判结果来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纠纷里,“一方要产权份额,一方说借名;一方要房款,一方说该分担” 是很常见的对立情形。这个案例中,王建国(上诉人)和刘建军(被上诉人)围绕一号房屋(登记在刘建军之子刘浩、王建国之子王鹏名下,各占 50% 份额)的产权和 420 万元售房款,提出了完全不同的主张,最终法院给出了明确结果。作为房产买卖律师,将拆解双方的对立诉求,梳理裁判思路和实用建议。

案情背景

一号房屋 2008 年登记在刘浩、王鹏名下,两人各占 50% 份额。2013 年,王建国用这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1000 万元;2020 年,房屋出售,买受人代还了 840 万元贷款以解除抵押。之后,刘建军认为自己一方是房屋共有人,应得一半售房款,诉请王建国返还 420 万元,一审支持了刘建军的主张,王建国不服上诉,双方的对立诉求主要集中在三点:

产权归属主张不一:刘建军说 “房屋登记明确各占 50%,我一方是合法共有人,该得一半售房款”;王建国则反驳 “刘建军一方只是借名登记,不是真的共有人,而且我们是合伙关系,该按实际出资分房产,不能按登记算”。

房款分配意见相反:刘建军要求 “840 万售房款用来还了王建国的贷款,我占 50% 产权,就得拿 420 万”;王建国拒绝支付,称 “这 840 万代偿款是共同贷款产生的,该两家一起分担,不能让我单独给刘建军”。

贷款责任说法不同:刘建军认为 “1000 万贷款是王建国以个人名义贷的,和我没关系,代偿款是他的个人债务”;王建国却主张 “这笔贷款是我们共同出借出去的,代偿款自然该两家分担,我不该独自返还房款”。

法院裁判思路

一、产权归属:“借名登记 + 按出资分”vs “按登记认共有人”,谁能站得住脚?

法院最终认可了刘建军 “按登记认共有人” 的主张,不支持王建国的说法,理由有三:

王建国没证据证明 “借名登记”:他说 “加刘建军一方名字是为了提高贷款额度”,但既没有书面的代持协议,也没法证明添加名字和贷款额度之间有联系,而且房屋登记后这么多年,一直没变更过,不符合借名登记的常理。

房屋登记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重要依据,一号房屋明确登记刘浩、王鹏各占 50%,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个登记,就该按登记认定产权。

合伙关系不影响房产归属:王建国拿出《餐馆股东投资协议书》,说 “我们合伙经营餐馆,房屋是合伙财产,该按出资分”,但刘建军不认可这份协议的真实性,而且协议是在房屋登记之后才签的,内容里只提了房款、贷款偿还,没法证明房屋属于合伙财产,所以 “按出资分产权” 的说法不成立。

二、房款分配:“要 420 万” vs “主张共同分担”,谁的要求合理?

法院支持了刘建军 “要 420 万房款” 的要求,驳回了王建国 “共同分担” 的主张:

产权份额决定房款权利:刘建军一方占 50% 的产权,房屋出售后,840 万售房款用来还了王建国的贷款,从产权权利来说,他自然有权拿到一半,也就是 420 万。

“共同分担” 没有依据:王建国说 “贷款是共同出借,代偿款该两家担”,但 1000 万贷款是王建国个人和银行签的合同,之后把贷款借出去也是他个人操作,刘建军根本没参与,所以代偿款是王建国的个人债务,和刘建军没关系,“共同分担” 的说法站不住脚。

三、贷款责任:“个人贷款” vs “共同出借”,谁的说法符合事实?

法院认定刘建军 “个人贷款” 的说法是对的,王建国 “共同出借” 的说法不成立:

贷款和出借都是个人行为:1000 万贷款的借款人是王建国,有贷款合同为证;之后把这笔贷款出借给别人,也是王建国个人做的决定,还有借据、生效的调解书能佐证,这些都能证明是个人行为。

没证据证明 “共同出借”:王建国提交了证人证言、银行流水,但这些只能说明贷款资金的流向,没法证明刘建军参与了贷款,或者和他一起出借了这笔钱,所以 “共同出借” 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王建国的上诉主张全部被驳回,一审判决得到维持:王建国需要向刘建军支付 420 万元,还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 2023 年 2 月 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房产买卖律师提示

产权登记要清晰:买房时一定要明确登记人和产权份额,别只靠口头约定借名;如果确实需要借名,必须签书面的代持协议,把权利义务写清楚,防止后续有争议。

贷款责任要分清:如果以个人名义贷款,要明确贷款用途和其他人无关;要是涉及共同贷款,一定要在合同里注明各方的责任,避免之后出现 “该谁还” 的分歧。

合伙与房产要分开:如果有合伙经营的情况,单独签合伙协议,明确合伙财产的范围,别把房屋产权和合伙投入混在一起,不然容易引发产权归属的争议。

证据留存要全面:不管是主张借名、共同出资,还是共同贷款,都要留存好书面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没有证据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