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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产买卖律师,“房屋交易中违约金过高引发的上诉纠纷” 十分常见 —— 这个案例里,卖方因未按约定清贷导致违约,一审被判支付 30.5 万违约金,卖方上诉主张违约金过高,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损失调整为 6.2 万违约金,总额从 34.3 万降至 10 万。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房产买卖违约金争议极具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陈凯(卖方,上诉人)与林浩(买方,被上诉人)、乙公司(中介,甲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林浩购买陈凯名下的一号房屋(私产,面积 129.6㎡),成交价格 152.5 万元;陈凯需在合同签订后 45 个工作日内自行还清房屋贷款并注销抵押权;若一方违约,需支付成交价 20% 作为违约金(即 30.5 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林浩向陈凯支付定金 2.5 万元,向乙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1.3 万元。但陈凯未按约定清贷注销抵押权,且一号房屋于 2018 年 12 月被法院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林浩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陈凯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居间服务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1. 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2. 陈凯返还林浩定金 2.5 万元,支付违约金 30.5 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 1.3 万元,合计 34.3 万元。陈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 改判违约金为 10 万元或发回重审;2. 上诉费由林浩承担。
法院关键认定(二审)
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需结合实际损失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调整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本案中,林浩主张的实际损失(定金损失、首付资金损失、租房损失)未提供证据佐证,且合同签订至诉讼期间,一号房屋价格未大幅涨跌,不存在显著差价损失。双方约定的 30.5 万违约金(成交价 20%)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故需调整。
卖方存在过错,但一审未到庭,二审自认违约金金额可参考:
一号房屋未能成交的过错方系陈凯(未清贷且房屋被查封),且陈凯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权利;但二审中陈凯上诉主张违约金总额为 10 万元(含定金、居间服务费),结合其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支持违约金 6.2 万元,加上需返还的定金 2.5 万元、赔偿的居间服务费 1.3 万元,合计 10 万元。
卖方与中介的清贷纠纷,不影响与买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陈凯主张 “委托乙公司清贷,因乙公司未履约导致违约”,但买方林浩与中介无直接清贷合同关系,陈凯与中介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买方,故该主张不成立。
判决结果(二审)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陈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林浩定金 2.5 万元,赔偿违约金 6.2 万元、居间服务费 1.3 万元,合计 10 万元。
房产买卖律师提示
房产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需避免 “过高” 风险:
约定违约金时,建议参考 “可能的实际损失”(如房屋差价、资金占用利息、租房成本等),避免直接约定 “成交价 20%” 这类过高比例,否则违约后可能被法院大幅调整。
卖方清贷义务需主动履行,不可依赖中介免责:
合同约定卖方自行清贷的,卖方需主动跟进进度,即便委托中介,也需对清贷结果负责;与中介的纠纷需另案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不可缺席,需及时提出 “违约金过高” 抗辩:
若认为违约金过高,一审时需到庭答辩并提交证据(如房屋价格稳定证明、无实际损失证明),避免因缺席被视为放弃权利,增加二审改判难度(本案陈凯一审缺席,二审改判仍需承担过错责任)。
买方主张违约金,需举证 “实际损失”:
买方要求按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时,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如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房屋差价评估报告等),否则法院可能因 “无证据证明损失” 而调低违约金。
房屋查封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需提前披露:
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若后续房屋被查封,需及时与买方协商解决,避免因 “隐瞒权利瑕疵” 加重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