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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警示:未公证家庭协议惹纠纷,农村房屋归属裁判规则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律师,经常遇到农村家庭因 “多份未公证协议” 争夺房屋归属的纠纷 —— 这个案例里,一家人为农村 7 间正房先后签了 3 份协议,次女主张平分,其他人支持归儿子,最终法院按最新协议判归儿子,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家庭房产分配很有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李建国(已故)与张桂兰(被告,母亲)是夫妻,育有 1 子 4 女:李军(原告,儿子)、李娟(被告,长女)、李梅(被告,次女)、李红(被告,三女)、李娜(被告,四女)。涉案房屋为农村二号房屋(院内正房 7 间),未办理房产证,村委会证明房屋归张桂兰家庭所有。

2008 年 2 月,全家签《住房协议》:将二号房屋作价 10 万元,由李娟负责给父母在城里买两居室,二号房屋归李娟经营维护,与其他子女无关;同日还签《养老协议》约定父母养老事宜。2017 年 11 月,李建国去世,当月全家开家庭会签《临时协议》:约定二号房屋若拆迁,东边 7 间及补偿 4 个女儿平分,西边归李娟,与李军无关。2023 年 6 月,全家又签《分配协议》:明确张桂兰生老病死由李军负责,二号房屋归李军所有,此前所有协议作废,6 人均签字按手印(李梅称签字时不知内容,以为是办建房手续)。

后李军起诉要求确认二号房屋 7 间正房归自己所有,李梅反对,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平分房屋;李娟、李红、李娜同意,张桂兰也同意归李军(要求李军赡养);李娜放弃继承父亲份额,称母亲的份额由母亲自行决定。

法院关键认定

2008 年协议已将房屋归李娟:《住房协议》明确李娟为父母买房后,二号房屋归李娟所有,故该房屋不属于李建国的遗产,李梅主张 “平分遗产” 的理由不成立;

2023 年《分配协议》合法有效:李娟在李建国去世后,自愿将房屋重新纳入家庭分配,2023 年《分配协议》是 6 人真实意思表示,虽李梅称 “不知内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如受欺诈、胁迫),故协议有效;

协议效力优先于 “赡养义务”:李梅主张 “尽了赡养义务应平分”,但《分配协议》已明确房屋归属与赡养义务挂钩(李军负责母亲养老),且李军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故应按协议判定房屋归李军。

判决结果

坐落于农村的二号房屋(院内正房 7 间)归原告李军所有。

律师提示

家庭房产协议需明确 “效力优先级”:多次签订协议时,应在最新协议中注明 “此前所有协议作废”,避免效力冲突;

签字前务必确认内容:无论亲属关系多近,签字前都要逐句核对协议内容,避免以 “不知内容” 为由抗辩(法院通常不采信无证据的此类主张);

农村房屋需保留权属证明:农村房屋若无房产证,需留存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建房审批材料等,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辅助证据;

“赡养义务” 与 “房产归属” 可明确挂钩:家庭协议中可直接约定 “谁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房屋归谁”,避免后续因赡养问题引发房产纠纷;

协议最好留存多份并公证:家庭协议签订后,参与人各执一份,条件允许时可公证,增强协议效力,减少后续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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