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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料父母能否多占遗产?房地产律师解读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国(2016 年 12 月 30 日去世)与刘芳(2020 年 4 月 7 日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长子张伟(2021 年 9 月 4 日去世,生前与李娟结婚,育有一子张阳)、次子张明(本案被告);

原告:李娟(张伟配偶,主张继承房屋)、张阳(张伟之子,主张继承房屋);

核心遗产:张建国与刘芳婚后共有的两套房屋 ——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60.91㎡)、二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57㎡),双方一致认可房屋单价为 6.5 万元 /㎡。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李娟、张阳)

① 依法继承二号房屋;

② 判令张明继承一号房屋;

③ 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

被告答辩(张明)

① 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主张多分遗产(70% 份额):自 2012 年起,张建国(2014 年起卧床)、刘芳(2020 年去世前卧床)均由自己长期照顾,多次送医并独立操办后事;张伟 2009 年确诊脑瘤后长期在上海生活,无能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 的规定。

② 房屋分割请求:一号房屋(面积更大)归自己所有(一家三口在北京无房,需居住),二号房屋归原告,原告按份额差异支付折价款,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原则。

关键事实

① 两套房屋均为张建国与刘芳夫妻共同财产,2018 年购自甲部委,登记在张建国名下;

② 张伟 2009 年患病后失语、肌无力,客观上无法赡养父母;张明自 2012 年与父母共同居住,承担全部日常照料及后事费用;

③ 双方一致认可房屋单价 6.5 万元 /㎡,同意两套房屋各归一方,按份额补折价款。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60.91㎡)由被告张明继承所有,原告李娟、张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二号房屋(57㎡)由原告李娟、张阳共同继承所有,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李娟、张阳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李娟、张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明房屋折价款 639340 元;

 

三、法院说理

继承人范围与份额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张建国与刘芳无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伟、张明;张伟先于刘芳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配偶李娟、儿子张阳转继承。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张明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照料卧床、操办后事);张伟因疾病客观上无法履行赡养义务,非 “不尽义务”。故酌定张明继承 60% 份额,李娟、张阳共同继承 40% 份额。

房屋分割逻辑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 “有利于生活、不损害效用”:

① 张明一家三口在北京无房,一号房屋面积更大(60.91㎡),归其所有更符合居住需求;李娟、张阳非北京长期居住,二号房屋(57㎡)可满足其权益;

② 按双方认可的 6.5 万元 /㎡计算:一号房屋价值 395.915 万元(60.91×6.5),二号房屋价值 370.5 万元(57×6.5);总价值 766.415 万元,张明应得 60% 即 459.849 万元,李娟、张阳应得 40% 即 306.566 万元。扣除一号房屋价值后,李娟、张阳需补张明折价款 63.934 万元(459.849-395.915)。

综上,法院结合赡养贡献、居住需求及双方合意,作出上述判决,兼顾公平与实际效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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