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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亲属换房,监护人多年未提异议,去世后继承人主张继承,房地产律师: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军(2022 年 11 月 10 日去世,未婚无子女,患精神残疾四级,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未留遗嘱);父母为张老根(2002 年 6 月 6 日去世)、沈桂兰(2004 年 12 月 10 日去世)。

继承人:张老根与沈桂兰共育九名子女,分别为张伟(本案被告一)、张丽(被告二)、张敏(被告三)、张建军(被继承人)、张莉(被告四)、张浩(被告五)、张凯(被告六)、张颖(被告七)、张楠(被告八)、张涛(本案原告)。

核心标的:北京市通州区 1 号宅院(以下简称 “1 号院”),另有北京市通州区 2 号宅院(以下简称 “2 号院”),两院南北相邻(2 号院在南,1 号院在北)。

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张涛诉求:依法继承 1 号院内张建军名下的 5 间房屋;理由是自己自 2014 年起担任张建军的监护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部分被告已书面放弃继承,仅与张伟就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被告答辩:

张伟: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 2004 年已与张建军签订《换房协议》,自己用 2 号院(含 4 间房、院落)与张建军的 1 号院(老房 5 间)互换,此后自己翻建 1 号院(现有北房 6 间、南排北房及东西厢房)并居住至今,张建军则在 2 号院居住至去世,故 1 号院并非张建军的遗产。

张丽、张敏: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张莉、张凯:认可张伟与张建军换房的事实,主张 1 号院归张伟,2 号院归张建军。

张颖、张楠、张浩:未答辩(或张浩参与监护人指定,未针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

关键事实与证据:

换房协议:2004 年 5 月 1 日,张伟与张建军签订《换房协议》,载明 “张建军自愿以 1 号院老房 5 间,与张伟的 2 号院 4 间房及院落互换(前院归张建军,后院归张伟)”,协议有二人签字按指纹,证人张丽、张莉、张涛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1 号院《土地登记审批表》原记载土地使用者为张建军。

房屋现状:张伟翻建 1 号院后长期居住,张建军与沈桂兰在 2 号院居住至去世。

监护人变更:2014 年村委会指定张浩、张涛为张建军监护人;2015 年法院以 A 号判决宣告张建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 年村委会曾指定张丽为监护人,后法院以 B 号判决撤销该指定,确定张浩、张涛为张建军的监护人。

笔迹鉴定:张涛否认《换房协议》上自己的签字真实性,申请鉴定后,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 “协议签字与张涛样本签字系同一人书写”,张涛复议后鉴定意见未变更;张涛后续申请鉴定张建军指纹真实性,法院未准许。

附条件争议:张涛主张换房协议附 “张伟需照顾沈桂兰、张建军” 的条件,提交另案中张丽、张莉、张浩的证人证言佐证,但张伟否认,张丽称 “记不清”,张莉称 “好像提过”,且张涛自认 “早已知晓张伟未履行义务,但因亲情、诉讼成本未及时主张”。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涛要求依法继承北京市通州区 1 号宅院房屋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

《换房协议》的真实性已通过笔迹鉴定确认(张涛的签字为真),且协议有证人签字、村委会盖章,符合农村房屋流转的习惯,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故协议合法有效。

张涛主张 “换房附照顾义务条件”,但提交的证人证言表述模糊(“好像提过”“记不清”),无书面补充证据,且其自认 “早已知晓义务未履行却长期未主张”,与 “附条件合同未履行时权利人应及时维权” 的常理不符,故该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房屋权属的核心认定:

张伟与张建军 2004 年签订《换房协议》后,已实际履行:张伟翻建 1 号院并居住至今,张建军在 2 号院居住至去世,双方持续履行协议二十年,期间张涛作为张建军的监护人,从未对换房事宜提出异议,进一步印证换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1 号院虽原登记在张建军名下,但换房协议生效后,房屋权属已随协议履行发生转移,张伟通过合法换房及翻建,已实际取得 1 号院的权益;张建军去世时,1 号院已不属于其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不构成遗产。

程序合理性考量:

张涛申请鉴定张建军的指纹真实性,但《换房协议》已通过签字、证人、村委会盖章及长期履行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指纹鉴定对协议效力的认定无实质影响,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省诉讼成本,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符合 “高效司法” 的原则。

综上,1 号院因合法换房已不属于张建军的遗产,张涛以 “继承” 为由主张房屋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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