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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李建国(已故,2007 年 2 月 3 日去世)与赵兰(已故,2018 年 1 月 27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五子二女中的五名子女(本案当事人):长子李明(本案原告)、次子李强、三子李刚、四子李娟、五子李娜(本案四被告)。李建国与赵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系李建国与赵兰婚后购买,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李明起诉主张:①对一号房屋依法继承分割,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自己占有 50% 份额;②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理由:①一号房屋是李建国与赵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②自己生前一直照顾李建国与赵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③李强、李刚、李娟、李娜曾多次表示 “谁给父母养老送终,房屋就给谁”,现继承人就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意见
(1)李强(被告一)、李刚(被告二)、李娟(被告三)抗辩:同意分割一号房屋,但要求各继承人平均分配份额。
(2)李娜(被告四)抗辩:同意分割一号房屋,认可李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意李明分得 50% 份额,剩余份额由自己与李强、李刚、李娟平均分配。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赡养情况:①1991 年李建国因车祸住院,出院后由李刚接至家中照料并进行康复训练;②1998 年李刚移民加拿大,此后较少回国;③1999 年李建国心梗后瘫痪,由李强与父母共同居住照料四年;④2001 年后,李明与父母共同居住并陪护照料,2007 年李建国去世后,李明继续与赵兰同住并照顾起居,直至 2018 年赵兰去世;⑤期间,李强、李娟、李娜定期看望父母,陪同看病、照顾日常起居。
(2)房屋权属:一号房屋为李建国与赵兰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权利瑕疵;双方均认可房屋为遗产,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继承人或财产约定。
(3)争议焦点:李明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分 50%”,李强、李刚、李娟主张 “均分”,李娜支持李明多分。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李明、被告李强、被告李刚、被告李娟、被告李娜共同继承所有,具体份额如下:
原告李明享有 23% 的份额;
被告李刚享有 17% 的份额;
被告李强、被告李娟、被告李娜各享有 20% 的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法律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则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建国(2007 年去世)、赵兰(2018 年去世)的死亡事实及遗产分割争议,核心法律关系为法定继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份额分配规则)审理。
2. 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遗产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赵兰婚后购买,虽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但无证据证明存在财产约定,故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房屋整体转化为遗产(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二人的子女李明、李强、李刚、李娟、李娜,无其他继承人。
3. 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一般均等” 与 “特殊调整” 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中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但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本案中:
(1)各继承人均尽到扶养义务:李明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尤其在父母晚年行动不便时照料起居,付出较多,符合 “尽主要扶养义务” 情形,应适当多分;
(2)李刚 1998 年移民加拿大后,客观上因地域限制对父母照顾较少,虽非 “不尽义务”,但相较其他继承人付出较少,应酌情少分;
(3)李强(照料四年)、李娟、李娜(定期看望、陪同就医)均尽到合理扶养义务,无明显差异,应按均等原则分配基础份额。
4. 具体份额的酌定逻辑
综合各方赡养付出程度,法院对 “均等份额”(每人 20%)进行调整:
(1)李明因 “主要扶养义务”,在 20% 基础上增加 3%,最终享有 23%;
(2)李刚因 “客观照料较少”,在 20% 基础上减少 3%,最终享有 17%;
(3)李强、李娟、李娜扶养付出无明显差异,维持 20% 均等份额;
(4)李明主张 “50% 份额” 超出合理范围,虽其尽了主要义务,但其他继承人亦有付出,故未支持;李娜 “同意李明分 50%” 的意见,因不符合 “一般均等” 的法定原则,亦未采纳。
5. 对争议焦点的回应
(1)关于 “李明主张 50% 份额”:李明尽主要赡养义务属实,但 “多分” 需在法定框架内,结合其他继承人的付出,50% 份额明显超出合理比例,故调整为 23%;
(2)关于 “李强、李刚、李娟主张均分”:“均分” 是一般原则,但需考虑李明 “主要扶养”、李刚 “照料较少” 的特殊情况,故对基础份额进行调整,兼顾公平与情理;
(3)关于 “李娜支持李明分 50%”:个人意愿不能突破法定继承规则,故以法院酌定份额为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