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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部分子女称借名买老人遗产房屋,其他子女反驳有效,法院判主张方败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张桂兰(2021 年 6 月去世)与陈建国(1985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长女陈莉(本案被告)、次女陈娟(本案被告)、三女陈强(本案被告)、长子陈刚(本案被告)、次子陈明(本案原告)。陈阳(本案案外人)系陈明之子。张桂兰生前未留有明确的借名买房书面协议。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基本情况

(1)二号房屋:原系登记在张桂兰名下的私有房产(1984 年产权来源为落私发还),属于张桂兰与陈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1998 年 11 月,二号房屋因拆迁,张桂兰(乙方)与甲单位(甲方)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补偿补助费 22047 元,其中一套即一号房屋(二居室,建筑面积 80.74 平方米),另一套由陈强以自己名义购买。

(2)一号房屋:1998 年 11 月,甲单位与张桂兰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由张桂兰购买一号房屋;2001 年 12 月,乙公司与张桂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明确以成本价 72723 元购买,折算陈建国(28 年)、张桂兰(22 年)工龄,2006 年 1 月登记在张桂兰名下。2022 年 10 月,一号房屋变更为陈明、陈莉、陈刚、陈强、陈娟共同共有。

双方争议相关证据与事实细节

(1)借名合意相关证据:陈明提交 2021 年 2 月 27 日签有张桂兰名字的《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声明》《追认借名买房口头合同关系》,载明 “一号房屋由陈明全额出资,借张桂兰名义购买,实际权利人为陈明”;但同日张桂兰自书遗嘱中仅载明 “一号房屋由陈明继承”,未提及 “借名”;且 2020-2023 年围绕一号房屋的多起诉讼(拆迁、买卖、继承)中,陈明均未主张借名关系,张桂兰亦未提及借名事宜。

(2)实际出资相关证据:陈明提交购房收据两张(1998 年 11 月预付 2.5 万元、2005 年 3 月支付 4.9 万余元),主张全额出资;但未提交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于其本人或夫妻共同财产。陈刚、陈娟反驳称,购房款折算陈建国、张桂兰工龄后实际仅需 1.2 万余元,且张桂兰有退养费(1998 年每月 310.7 元)及拆迁补偿 22047 元,具备出资能力,陈明未能反驳该主张。

(3)实际控制与手续保管相关事实:陈明称其与张桂兰共同居住一号房屋至 2016 年,后将房屋借给陈强居住;但陈刚、陈娟举证 2019 年张桂兰提起赡养费纠纷时,仍以一号房屋为唯一住房,主张陈明仅为 “陪同居住”,非 “单独控制”。陈明持有购房手续原件、产权证,但陈刚、陈娟主张此前案件中陈明曾自称 “代母保管”,不能直接证明借名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陈明主张与张桂兰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一号房屋由其全额出资,实际权利人为自己,要求确认合同有效;陈刚、陈娟辩称不存在借名买房,一号房屋系张桂兰与陈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陈明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被告主体不适格;陈强、陈莉同意陈明的主张,认可借名买房事实。

诉讼主张与抗辩

(1)原告陈明诉求:①确认其与张桂兰就一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②本案诉讼费由陈刚、陈娟、陈强、陈莉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由其全额出资,张桂兰无购房能力,双方约定借名购买,且其持有购房手续原件、实际控制房屋,张桂兰书面材料亦认可借名关系。

(2)被告陈刚、陈娟抗辩:①不同意诉求,本案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此前多案已审理),被告非合同主体,主体不适格;②一号房屋系张桂兰与陈建国夫妻共同财产,张桂兰有购房资质与能力,陈明无借名必要,且张桂兰遗嘱未提及借名,陈明证据不足。

(3)被告陈强、陈莉抗辩:同意陈明诉求,认可借名买房事实,张桂兰生前确认一号房屋归陈明所有。

关联案件情况

此前围绕一号房屋的拆迁、买卖、继承共产生多起诉讼:2020 年 A 号(拆迁合同纠纷)、B 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 年 C 号(合同无效纠纷)、D 号(上诉维持),2022 年 E 号(共有物分割)、2023 年 F 号(上诉维持)、G 号(再审驳回)。多案均认定一号房屋系二号房屋拆迁所得,包含陈建国遗产份额,未认可陈明借名买房主张。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借名买房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借名买房合同需同时满足 “存在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实际控制房屋” 等核心要件,且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陈明作为主张否定登记效力的一方,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 陈明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借名合意证据不足:陈明提交的《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声明》《追认借名买房口头合同关系》(2021 年 2 月)形成于张桂兰晚年,且与同日张桂兰自书遗嘱内容矛盾(遗嘱称 “由陈明继承” 而非 “借名”);此前多案(2020-2023 年)中,陈明均未主张借名关系,张桂兰亦未提及,无法证明 1998 年购房时双方存在借名合意。同时,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不存在 “事后追认” 的法律空间,该声明无法补正借名合意的缺失。

(2)实际出资证据不足:陈明提交的购房收据(1998 年 2.5 万元、2005 年 4.9 万元)虽由其持有,但未提交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于其本人或夫妻共同财产;陈刚、陈娟主张购房款折算工龄后仅 1.2 万余元,张桂兰有退养费及拆迁补偿,具备出资能力,陈明未能反驳该主张。

(3)实际控制与手续保管的证明力不足:陈明称其与张桂兰共同居住房屋,但陈刚、陈娟举证张桂兰 2019 年仍以一号房屋为唯一住房,陈明陪同居住不能认定为 “单独控制”;购房手续、产权证由陈明保管,可解释为 “代母保管”(此前案件中陈明亦自称代持),不能直接证明借名关系。

3. 关联案件裁判的既判力考量

此前多案(尤其是 2023 年 F 号终审、G 号再审驳回)已对一号房屋的来源(二号房屋拆迁)、权属(含陈建国遗产份额)作出认定,均未支持陈明借名买房主张。现陈明未提交新的、足以推翻原认定的证据,其主张与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相悖,亦不符合 “一事不再理” 原则下的程序要求。

4. 法律适用结论

综上,陈明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张桂兰就一号房屋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核心要件(尤其是借名合意与实际出资),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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