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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遗产房继承纠纷,部分子女求多分,因证据不够法院判均等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王建国(2023 年 1 月 16 日去世)与刘兰(2005 年 9 月 17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长女王敏(本案原告)、次女王丽(本案原告)、长子王强(本案原告)、次子王伟(本案被告)。王建国与刘兰生前无遗嘱(原告主张王建国留有遗嘱,被告不认可),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法定继承人仅上述四名子女。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2001 年 7 月 23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系王建国与刘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原告主张:王建国 2016 年 10 月 10 日留有遗嘱(提交复印件,称原件在王伟处),载明 “一号房屋归四个子女各四分之一”,且提交视频录像,内容为 “王建国回答‘房子分四份,四人一人一份’”,故要求四人各继承一号房屋 25% 份额;

王伟抗辩: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王建国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兰的二分之一份额),且自己长期与王建国共同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主张享有 50% 份额,原告有赡养能力却未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房屋分割争议与证据情况

王伟为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居住证明(显示与王建国居住地址一致)、书面证人证言、医疗费票据、支付记录截图、淘宝订单等;原告认可医疗费票据真实性,但称 “不能证明药材用于王建国,且王建国有退休金无需王伟支付医疗费”,否认自己未尽赡养义务。

原告主张按遗嘱及视频内容,四人各得 25% 份额;王伟不认可遗嘱,要求多分至 50%,双方协商未果。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王强、王丽、王敏诉求:①判令一号房屋由四人各继承 25% 产权份额;②分割存款、债权(本案仅聚焦房屋部分);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生前有平等分配意愿,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被告王伟抗辩:不同意均等分割,不认可遗嘱,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主张 50%),原告未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略),由原告王强、原告王丽、原告王敏、被告王伟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遗产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系其与刘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故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刘兰 2005 年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王建国、王强、王丽、王敏、王伟)法定继承,每人各得刘兰份额的五分之一(即一号房屋的十分之一);王建国 2023 年去世后,其享有的 “自身二分之一 + 继承刘兰的十分之一 = 十分之六” 份额,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2. 遗嘱效力与王建国的分配意愿

原告提交的遗嘱虽为复印件,但结合视频录像内容(王建国明确表示 “房子分四份,四人一人一份”),可认定 “王建国希望一号房屋由四个子女均等分配”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愿与法定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的规定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

王伟主张 “王建国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刘兰的份额已通过法定继承初步分配,王建国对自身享有的份额及继承的份额,有权作出分配意愿,且该意愿未损害他人权益,故对王伟的该抗辩不予采纳。

3. “尽赡养义务” 与份额调整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但 “多分”“少分” 需以 “证据充分” 为前提:

王伟提交的居住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仅能证明 “与王建国共同居住”“有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但不足以证明 “对王建国及刘兰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刘兰 2005 年去世,王伟的证据多指向王建国晚年,未涵盖刘兰在世期间);

王伟主张 “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亦否认,故无法认定 “原告应少分或不分”。

综上,王伟的 “多分至 50%” 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份额调整的法定条件。

4. 均等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即便不考虑遗嘱复印件的效力,王建国的视频录像已体现 “均等分配” 意愿,且该意愿与法定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的原则一致,同时无证据证明存在 “应多分、少分或不分” 的情形,故确定四人各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综上,原告的房屋继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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